周秀兰:
因你逾期未拆除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古湖东2区3幢8号房屋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5日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叁拾玖元玖角(3939.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或者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公告。公告期限为10日,因情况紧急或者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需要的,可以适当缩短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3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法律、法规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法在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ongyang.gov.cn)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秀兰).pdf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