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1-1612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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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信息公开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1-12-14 |
文号: | 政府通告〔2021〕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0—2021—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切实做好我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是松材线虫病重型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除上级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全县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后的松木严格按照疫木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松树,不得违法违规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三、除疫木定点除治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存放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四、从非疫区县(市、区)调入松木制品,应在调出地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调入我县。
五、在全县各乡镇(街道)统一清理松材线虫病枯死木期间,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病死树的统一清理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松材线虫病防控注干剂、诱捕器等药剂药械。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采伐松木、利用疫木做柴火或建筑用材、损坏药剂药械等违反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行为,可以向当地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578-8810372)。
九、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4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