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政办发〔2021〕65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1-16074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21-12-15 21:01:10

文号:松政办发〔2021〕65号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松阳县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分工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服务方式创新,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是由浙里办农户侧、浙政钉互助社侧、浙政钉银行侧、浙政钉政府侧构成,围绕家庭贷、担保贷提供服务。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以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各担保互助社,共同参与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所有相关应用操作人员必须本人使用,不得将用户的资产、证件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严格执行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规定。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  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作为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主管部门,由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进行具体统筹指导。

第六条  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作为主管单位,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建设;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监管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

(三)做好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日常监督管理;

(四)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五)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诉求事项;对重要诉求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六)督促协调相关部门按时核实证件、资产等信息;

(七)对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八)汇总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工作人员诉求建议,建立诉求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及兜底部门;

(九)做好诉求清单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作为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相应的金融产品、办理机制,健全办理流程;

(二)办理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贷款业务;

(三)适时更新金融产品,并及时推送至应用;

(四)做好信贷资金去向跟踪,以及办理材料归档、保密工作;

(五)配合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六)协助主管部门完成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建设;

(七)指导担保互助社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担保互助社作为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管部门完成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建设;

(二)协助金融机构完善规范管理工作;

(三)按时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工作;

(四)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信贷资金去向跟踪,以及办理材料归档、保密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部门作为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协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管部门建立资产、证件核验机制;

(二)负责本部门及其管理对象发放证件的核验工作。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主要受理事项: 

(一)贷款类:包括对家庭户贷款、担保互助贷款、金融产品等金融贷款服务;

(二)核验类:包括对个人资产、个人证件等信息核验服务;

(三)管理类:包括对金融机构、担保互助社、金融产品、使用人员等综合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应用不予受理事项: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三)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诉求事项,各部门核验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和引导。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受理的业务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即时答复;对需要协办单位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三条 如发生或发现危害应用安全或危害人员信息财产安全,承办或协办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诉求事项涉及若干责任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职能交叉和管理权属不明确的,由主管部门指定兜底单位办理。

第四章  办理与反馈

第十五条  协办单位接收事项时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在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或者职责交叉的,应马上反馈,并提供依据及改派意见;对职责不明的,由主管部门改派到兜底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诉求事项要限时办结:

(一)贷款类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二)核验类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三)管理类事项,无办结和答复要求;

(四)对情况紧急或可简易处理的事项,应马上处置、当天答复;

(五)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时限办结的,应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报备,说明具体原因、延期时间,并向诉求人作出解释说明。延长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办理时限;

(六)当前确实无法解决的事项,协办单位应适时与诉求人联系反馈,耐心解释,正确引导,取得理解。

第五章  核实与回访

第十八条  承办或协办单位可通过电话询问、现场察看、当面访谈等方式,对诉求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回访时不得回避问题或错误引导。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考评机制,加强对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制度建设、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质量、责任落实、群众满意率等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将承办、协办单位办理情况抄送文明办,作为评定文明行业(单位)和年度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相关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乡村振兴互助贷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章).pdf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