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21-16005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21-12-13 2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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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基本情况

县产业基金原有管理办法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及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地方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根据形势发展,部分现有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和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及招商项目投资落地等方面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决策机制行政化、责权利不一致、投资效率较低、落地大项目不多等方面。为进一步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及时优化基金管理办法调整、迭代升级。

二、起草背景

为推进县产业基金模式创新,更好地发挥省产业基金作用,提升产业基金落地率和撬动社会资金率,县财政局在总结原有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运作经验基础上,多次组织相关科室讨论研究修改《松阳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前期相关部门、周边县市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讨论修改完善,并形成统一修改意见。进一步优化县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落实主管部门职责;完善决策流程,建立项目分类立项决策机制;建立分类考核、尽职免责配套机制等。县财政局在深刻理解研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 75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县产业基金管理机制,起草了《松阳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文件

1.《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

3.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5.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 75号)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运作县产业基金。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资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首期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下同),首期到位资金3500万元,其余资金按投资进度逐步到位。

(二)建立统筹协调、分类决策体系。设立松阳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县长为主任、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县长为副主任,县财政局(国资办)、发改局、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经济商务局、招商服务中心、文广旅体局、县集聚区管委会、科技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其中需要提请县常务会会议审议部分,由县常务会会议审定。

(三)明确投资模式与标准。聚焦我县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组建相关政府主题基金。主题基金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组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施。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松阳。

1、定向基金是指由县产业基金、上级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县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股权投资基金。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不超过30%。原则上,县产业基金要选择符合“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这一条件的项目进行出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2、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县产业基金、上级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不超过30%。原则上,县产业基金要选择符合“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非定向基金规模的20%”这一条件的项目进行出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3、直接投资,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最高出资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四)进行分类考核。县财政局认真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建立对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并纳入县财政局对产业基金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五)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办法调整了原直接委托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基金公司的方式,改由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制度规定选定管理公司,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约定负责基金公司的具体投资和运作。同时,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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