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331124000000/2021-15759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中心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21-11-30 1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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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1/11/30/art_1229426983_2377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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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建立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持续改善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质量,松阳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松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全面理解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松阳县现有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为东坞水库,是目前松阳县城水厂的主要水源。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经济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根据《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二、《暂行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2016.5;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92号),2011.12;

(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12;

(4)《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7.11;

(5)《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2016-2020),2016.6;

(6)《松阳县城东坞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10.12;

(7)《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9。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共六个部分。

一是生态补偿的区域范围;二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原则;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四是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标准;五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六是生态保护补偿相关部门及乡镇工作职责及考核。

四、《暂行办法》提出的补偿范围是什么?

以东坞水库为核心,2个乡镇(叶村乡、斋坛乡),2个行政村(横坑村、花田坌村)以及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五、《暂行办法》提出的补偿资金筹集方案是什么?

设立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专账核算。县财政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每年安排40万资金,今后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保护需要,可适当增加保护资金。

六、《暂行办法》提出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是什么?

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资金主要分为乡镇生态补偿、行政村生态补偿和耕地生态补偿三类,结合各地落实水源地保护责任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一)乡镇生态补偿

东坞水库保护区上游叶村乡、斋坛乡生态补偿实行定额分配,分别按每年10万元、3万元为基数进行考核分配。

(二)行政村生态补偿

涉及对东坞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2个行政村(横坑村、花田坌村),生态补偿按各村年度考核结果计算补偿金额,95分及以上为A级,90分至94分为B级,80分至89分合格为C级,考核合格的行政村每个村生态补偿金额为12000元,每提升1个等级增加4000元。

(三)耕地生态补偿

对东坞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耕地,一级保护区涉及的行政村(花田坌村、松山村、东坞村)按照40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生态补偿,二级保护区涉及的行政村(东坞村、横坑村、南岱村、叶村村、庐东村、花田坌村、潘连村)按照220元/亩/年的标准进行生态补偿。

七、《暂行办法》的补偿资金如何使用?

可用于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管理经费、水源保护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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