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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1-1569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中心 成文日期: 2021-11-23
文号: 松政办发〔2021〕5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1—0014
有效性: 有效

(松政办发〔2021〕58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 2021-11-28 14:16:22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王晢旻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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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1/11/28/art_1229360663_2377073.html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更好推进我县数字化改革,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投资效益,加强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一本账”管理、集约化建设以及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712〕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0〕7号)、《丽水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我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投资的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和业务应用系统等新建、续建、升级改造和运维项目。

原则上不包括单位零星购置和因日常办公需要采购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耗材、网络等,与信息系统运行无关的人工服务,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智能化工程,行业专用数字化设备、器材购置等。

上级统一立项在本地落地、部署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项目业主单位需在实施前函告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并在完成后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信息化项目按软硬件投资额度30万元以下、30万元(含)至2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分为小额类项目、一般类项目、较大类项目。

(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数字化改革要求,应在全县信息化顶层设计总体框架下有序推进,严格遵守数字化改革“四横四纵两端”总体框架和关于数据标准、系统接口和共享交换等技术规范,符合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以下简称“IRS”)管理要求,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

(四)相关单位职责:

1.县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府办,具体工作由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县大数据中心”)承担,主要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方案技术审查等工作。

2.县委改革办会同县委办、县府办、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政法委五大系统牵头单位对信息化项目提出意见。

3.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监管、信息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监督、执法。

4.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管理,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5.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性项目的立项工作。

6.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7.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进行审计监督。

8.项目业主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项目采购、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运维、项目资产、数据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计划管理

(一)每年10月15日前,各单位根据县大数据中心发布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通知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

(二) 县委办、县府办、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网络舆情服务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各申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紧迫性、集约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评审。评审后由县大数据中心根据项目优先级编制下一年度全县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管理。

(三)未列入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或取消的项目需通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一件事”流程联合审查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未整改解决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年度计划将不予受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2.有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3.连续两年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4.在项目建设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项目审批管理

(一)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方案(含投资概预算)并报县大数据中心申请方案技术审查。对于较大类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信息化项目咨询能力的机构编制项目方案并提供中央、省、市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实施该项目的书面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试点文件等)。项目方案应按照全省数字化改革“三张清单”要求进行编制,并明确项目内容、系统架构、业务流、数据流以及系统接口等内容。

项目方案中的投资构成应包含咨询、建设、监理、等保、密码测评、云资源租赁等项目实施的所有相关费用。方案中软件投资应参照《软件工程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 36964-2018)标准折算。

项目投资应明确资金来源,统筹安排优先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二)项目审批原则如下:

1.符合数字化改革顶层设计;

2.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明确、内容详实、需求充分、技术可行、投资合理;

3.统筹考虑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4能实现实用、便民、可持续等高效益目标。

5.必须按照最新的等保标准完成信息化系统等级保护的工作,信息安全建设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评测、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6.必须要符合国家信创工作要求。

(三)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建设的项目:

1.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

2.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的专网租赁项目,不能纳入电子政务网络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使用视联网视频会议系统以外的视频会议系统项目;

3.除涉密等工作要求外,不部署、不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

4.未明确需求和绩效目标、重复建设、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

5.其他不予立项负面清单列举的项目。

(四)小额类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开展项目方案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一般类和较大类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组织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网络舆情服务中心、县委信息化管理中心等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开展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由县大数据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投资概预算审核。通过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一件事”流程后的审查结果可作为立项批复或政府采购的审批依据,通过审查的项目按县级现行的项目采购审批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采购工作。

(五)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修改项目方案并再次申报,逾期未申报的项目将取消年度计划。

(六)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据审批文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随意变更需求。涉及产生数据资源的项目,应约定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属于业主单位;定制化开发的项目,应约定包括源代码等知识产权成果归业主单位所有,并由县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指定专人作为项目专员规范做好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变更等全过程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二)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和保证项目质量,软硬件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聘请监理。软件开发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聘请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系统安全、性能、功能等方面的相关评测。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确实需要变更的参照县级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四)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县大数据中心报告,可附专家意见或第三方评估报告。县大数据中心会同项目管理单位依照规定,出具项目整改、暂停建设、撤销的书面意见。

1.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2.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建设方案不能适用的;

3.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4.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五、项目验收管理

(一)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若项目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可分标段组织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项目业主单位确认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后,自行完成初验后,项目进入试运行。

(二)试运行结束后,项目业主单位确认项目质量合格,小额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县大数据中心备案。一般类和较大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大数据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竣工验收,并邀请县大数据中心、县经济商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验收。

(三)竣工验收应审查批复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履行以及IRS应用目录编制工作等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告。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向县大数据中心提出竣工复验申请,竣工复验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五)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县大数据中心提交项目全生命周期电子版档案,纸质原件由各项目业主单位保管。

六、项目绩效和运维管理

(一)项目业主单位应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合理共享要求;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要求列入受限共享类和非共享类公共数据范围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二)项目验收结束并进入运维阶段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做好项目的推广使用和日常运维管理工作,项目质保到期后可重新采购项目运维服务,确保项目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信息化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和处置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要纳入项目业主单位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信息化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县财政局可根据需要会同其他项目管理单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项目单位的信息化项目随机进行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今后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相关实施细则由县大数据中心、县经济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县级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中所涉及各环节的专家费用由组织单位支付,重新评审验收专家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具体支付费用额度按财政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松阳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docx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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