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松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文件及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21-1567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信息公开中心 成文日期: 2021-11-24
文号: 松政办发〔2021〕59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21—0015
有效性: 有效

(松政办发〔2021〕59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 2021-11-26 08:50:54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王晢旻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songyang.gov.cn/art/2021/11/26/art_1229360663_2376852.html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附件1)。

二、对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删去《松阳县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9〕63号)第五条第三款“鼓励从本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择承包商。”

二、将《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松政办发〔2017〕87号)第九条中的“并委托经县建设局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修改为“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三、删去《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7〕110号)第三条第(二)项“每年从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按总额的8%提取”。

四、将《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茶叶初加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5〕34号)第一条中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改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小作坊管理的初制茶加工(以下简称茶叶初加工)”。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实地审查意见作为日常管理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存档。”

将第十条修改为“茶叶初加工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核准为: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附件2

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松阳县工业小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暂行)》(松政办发〔2005〕9号)。

二、《松阳县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若干意见》(松政发〔2009〕73号)。

三、《松阳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松政办发〔2009〕157号)。

四、《关于促进不锈钢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0〕78号)。

五、《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方案》(松政办发〔2015〕29号)。

六、《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5〕194号)

七、《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通告》(政府通告〔2016〕9号)。

八、《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6〕51号)。

九、《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6〕77号)。

十、《松阳县加快推进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6〕118号)。

十一、《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与农作物秸秆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157号)。

十二、《松阳县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7〕34号)。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