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松阳实际,制订出台《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工作部署,2021年松阳县政府先后开展“烦企扰民”、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涉及计划生育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并向各单位征集了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县政府对历次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以及各单位对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求进行了汇总,形成《通知》,需要以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并向社会公布。
二、《通知》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主要对4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对12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删去《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19〕63号)第五条第三款“鼓励从本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择承包商。”
2.将《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87号)第九条中的“并委托经县建设局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修改为“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3.删去《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110号)第三条第(二)项“每年从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按总额的8%提取”。
4.将《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茶叶初加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5〕34号)第一条中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改为“《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小作坊管理的初制茶加工(以下简称茶叶初加工)”。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实地审查意见作为日常管理资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存档。”
将第十条修改为“茶叶初加工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核准为: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5.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工业小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05〕9号)。
6.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松政发〔2009〕73号)。
7.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松政办发〔2009〕157号)。
8.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不锈钢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0〕78号)。
9.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5〕29号)。
10.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5〕194号)。
11.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通告》(政府通告〔2016〕9号)。
12.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城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6〕51号)。
13.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松政发〔2016〕77号)。
14.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加快推进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118号)。
15.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与农作物秸秆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办发〔2016〕157号)。
16.废止《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散养生猪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34号)。
四、《通知》的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1年11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