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松阳县纪委关于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名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的通报
文章来源:松阳县纪委县监委 发布时间:2021-10-26 12:02:40 点击数:

蓝春林在任原松阳县社保中心主任期间,社保中心未开展已死亡人员信息核对工作,向2013年1月至7月在松阳县火化的18名已死亡人员多发待遇,至2019年4月县委巡察时有4人共184476.93元资金未追回。

叶黎平在任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期间,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认真开展死亡人员信息核对工作,向100名已死亡人员多发社保待遇,至县委巡察时有241230.85元资金未追回。

蓝春林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叶黎平作为该项工作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对社保待遇发放工作不重视,造成重大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蓝春林、叶黎平进行通报。责令蓝春林、叶黎平引以为戒,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切实从自身查找原因,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抓好问题查改,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整改情况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纪委。


中共松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