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0-0003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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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0〕6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0-0020 |
有效性: | 有效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工作,全面提升猪肉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按照“田园松阳”升级版战略部署,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法治保障,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持续深化转型升级,加快提升优势产能和核心竞争力,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根据省市要求和我县实际,力争到2021年底全县生猪出栏量达到10万头,保证生猪自给率达到100%以上,对外贡献率达到50.8%以上,打造一批示范性标杆企业,构建起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具体举措
(一)认真落实好“菜篮子”县长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菜篮子”县长负责制要求,及时将生猪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场点,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新增产能,挖掘潜在产能,提升现有产能,确保任务目标落到实处并如期完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行联审联批,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新建和扩建。
(二)坚决走生猪产业“六化”高质量发展路子。以标准化为基础,建立从选址、猪舍建设、环境监测到种猪、投入品管理、饲养、防疫、质量管控等全过程标准体系,推动生猪产业科技进步。以绿色化为导向,坚守不污染环境的底线,深化美丽牧场建设,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养殖技术、绿色饲料,鼓励采用环境控制和综合减臭技术,确保产品绿色、生态环境绿色。以规模化为方向,加快培育和招引建设大型现代化猪场,支持养猪企业并购重组,实现“小变大、大变强、强变优”。以循环化为支撑,加强农牧对接,构建主体小循环、区域中循环、县域大循环的生态循环体系,全面推进养殖废弃物资化循环利用。以数字化为手段,加快建设生猪产业数字化运行平台,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生猪产业深度融合,推广应用生猪电子标识,实行智能化管理。以基地化为依托,优化生猪产业要素布局,推进养殖主体合理集聚,加快形成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分工协作、产业链完整的生猪产业基地。
(三)严密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疫病。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全面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和餐厨废弃物监管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深入实施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加快推进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压实防疫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养殖主体严格落实防疫措施,采用全进全出、封闭式饲养方式,实现闭环管理。同时统筹抓好其他猪疫病防控。
(四)全力保障市场猪肉供应。进一步完善保供稳价调控预案,扩大储备规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50吨冻猪肉最低储备量要求组织开展冻猪肉收储工作,适时开展储备肉投放。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冷库资源参与猪肉收储,引导学校、机关等大型单位根据需要储备猪肉。支持企业扩大肉类商品进口,增加牛羊、禽兔、水产品等替代产品供应,保障肉类市场供应总体稳定。密切关注生猪生产、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形势变化,加强监测预警,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全力做好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保供稳价工作。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密切关注重点群体,及时启动困难群众价格补贴机制,缓解猪肉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的影响。
(五)强化市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价格监管。县市场监管、发改、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和价格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猪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查验“两证一报告”,禁止采购、加工、经营来源不明、票据不全的生猪产品。严格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做好非洲猪瘟阳性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处置工作,严防染疫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流入市场。加大猪肉产品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县发改局要完善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加强对猪肉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县市场监管局同时加强对生猪供应和猪肉销售市场进行动态监测。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猪肉市场的相应措施,向县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六)认真抓好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监管,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种猪、仔猪引进隔离制度。加快屠宰行业提档升级,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建立健全溯源系统,有序开展生猪产品调入。加快推进屠宰企业、物流企业、农贸市场冷链体系建设,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实现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
(七)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加快推进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机制建设,着力补齐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短板,引进专业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企业,因地制宜划区域设置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及县域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点。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指导养殖场从自行处理模式逐步转变为集中处理模式,有效杜绝环境污染隐患,减少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加强协作,尽快完成无害化集中处理点和收集点选址工作,加快形成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模式,构建能适应动物疫情防控新形势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八)优化生态环境管控。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养殖场,鼓励其按生产设计能力及时补栏;对当前停产空置的养猪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尽快恢复生猪生产;对新扩建的规模养猪场,相关单位要加快环评工作,指导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改造;对因规划调整和环境保护需要迁建养猪场的,应当安排养殖用地予以迁建,在新养猪场未建成前,原有养猪场可继续养殖。
(九)切实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乡镇(街道)要配合相关部门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如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可使用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生猪养殖用地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用地实行备案制,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生猪养殖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获得,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严禁擅自改变生猪养殖用地用途。
(十)加大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县级财政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重点用于生猪产业发展和非洲猪瘟防控。对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规模猪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较上年用途为屠宰的生猪出栏数每增加1头奖励50元,每场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浙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检疫数据为准);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期间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规模猪场,给予每头500元的补贴;对被评为2020年、2021年省级美丽牧场的规模养殖场,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场补助8万元;按中央、省级关于生猪规模场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标准的规模场开展申报工作。
金融机构要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不得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盲目停贷、限贷、抽贷、断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押物范围,探索开展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
(十一)强化部门协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改部门要支持养猪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好养殖业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做好市场监测预警,及时启动价格补贴机制;编制全县猪肉储备计划,确定猪肉储备收储和投放时机,按规定下达动用指令。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和市场供应的资金支持力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银保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猪及其产品“增产保供”的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9〕88号)同时废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