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0-000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0〕6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0-0019 |
有效性: | 有效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9〕72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去《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9〕72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咨询评估”。
二、《松阳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松政办发〔2019〕4号)增加第四部分附则,具体内容为“本文件自发布之日施行。”
三、删去《松阳县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松政办发〔2020〕7号)第十三条。
四、删去《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松政发〔2017〕145号)第十八条。
五、将《松阳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9〕80号)第八条第一项中的“符合GB5768-1999技术规范标准”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要求”。
此外,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