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松阳县纪委议事会议规则
文章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20-09-30 11:45:5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纪委工作运行程序,提高议事决策和组织会议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议事决策和组织会议,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要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一切重大事项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领导班子内部团结协调,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县纪委议事决策和组织会议适用本规则全县各级纪检机关议事决策和组织会议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议事决策类会议规则

第一节  县纪委全会

 第四条   县纪委全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研究全县纪检系统贯彻落实措施。

 (二)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向全会作的工作报告,总结和部署一个时期的全县纪律检查工作。

 (三)审议县纪委向县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纪委委员。    

 (五)决定或追认给予县纪委委员(非市管干部以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决定。

 (六)对县纪委常委会提请或者其他应当由全会决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七)其他需要县纪委全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全会每年一般召开1次。全会由县纪委常委会主持,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县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请不是县纪委委员的县监委委员、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县纪委机关各科室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还可请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县直部门党组书记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全会工作报告和形成的全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县纪委委员通过后生效。

   全会工作报告和形成的全会决议应在本县主要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全会会务工作,根据会议主题由办公室、干部室、宣教室等承担。

第二节 县纪委常委会议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事关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事项,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研究全县纪检系统贯彻落实措施。

 (二)审议提交县纪委全会决策的有关文件。

 (三)研究讨论全县纪检机关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问题。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包括报请县委同意或批准)涉嫌违纪案件的立案、审查措施的使用和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处理。

 (五)审议代县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稿以及县纪委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常委会议由县纪委书记确定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宣教室主任列席除干部、案件以外议题,干部室主任列席干部议题,案管室主任列席案件议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议题汇报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建议,报县纪委书记审定。

 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常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常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由县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议原则上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县纪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常委到会。

 第十三条  县纪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干部任免事项决定会后应向未参加会议的县纪委常委通报。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事项需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县纪委常委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出席、列席人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纪委书记审定。议题所涉内容事先应当作充分沟通,作好准备,议题不成熟不提交讨论。

 第十六条  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讨论的文件、文稿,经县纪委书记批印后,一般应当会前印送(案件文书材料会上印送)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常委会议由办公厅安排专门人员记录并存档,重大决定事项应当编发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纪委书记签发。

  常委会议议题涉及县监委专项工作以及涉嫌违法案件的立案、留置措施的使用、对违法人员的处置等监察工作事项的,应当另行编发县监委委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监委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常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三节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酝酿沟通,提出工作指导意见,重在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代替县纪委常委会议作出决策。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酝酿需要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其他需要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二十条  书记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列席会议人员由县纪委书记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书记办公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四节 县纪委班子周前会议

 第二十三条  周前会议对一周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重在提高效率、互通信息。主要任务是:

(一)上周分管工作完成和未完成情况。

(二)本周分管工作安排及个人重要行程安排。

(三)所分管工作上级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或重大安排。

(四)其他需要相互通气知情事项。

 第二十四条  周前会议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五条  周前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为每周周一或每周第一天上班时间,根据工作安排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六条  周前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并编写每周重点工作清单下发各科室。

第五节 县纪委室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室主任会议对每月工作进行总结,安排下月重点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的重要文件、指示、会议精神,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二)交流本月各科室工作完成情况,研究确定下月工作安排。

(三)结合人人讲堂、夜学等要求开展业务辅导及开展专题辅导;

(四)研究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室主任会议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各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副主任及一般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室主任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月初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临时召开。

 第三十条  室主任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会议确定的下月工作安排,由办公室编写月工作行事历下发全体干部执行。

第三章  党内政治生活类会议规则

第一节  县纪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一条  县纪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应严格按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要求组织召开,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规定和市纪委、县委有关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部署,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查找班子和个人自身存在问题,深入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增进班子团结、改进工作作风。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和办公室干部室党总支机关支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次,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及时向市纪委和县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十六条  县纪委常委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县纪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外,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民主生活会会务工作由干部室、机关支部、办公室承担。

第二节 县纪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第三十八条  县纪委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要求组织召开,主要任务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列席会议。根据学习需要,可以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十条  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集体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县纪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负责日常事务的县纪委副书记召集。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宣教室牵头,机关支部配合。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会务工作由宣教室、机关支部、办公室、干部室承担。

第三节  县纪委机关支部大会

 第四十三条  支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

 第四十四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五)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和档案保管,会议形成的决议由支委会负责检查落实。

第四节  县纪委机关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支委会成员参加,遇特殊情况及有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集。

 第四十七条  会议内容:

(一)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二)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五)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六)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第四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半数时,必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四十九条  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和档案保管,会议形成的决议落实情况及时向支部书记报告。

第五节  县纪委机关支部委员会

 第五十条  委机关按照办公室、干部室、案件审理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三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四纪检监察室,宣教室、党风政风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等划分5个党小组。

 第五十一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由党小组长(县纪委常委担任)主持,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第五十二条  会议内容:

(一)学习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三)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五十三条  会议记录由各党小组组长指定专人会议记录和档案保管。

第六节  县纪委机关支部党课和“人人讲堂”制度

 第五十四条  每个季度上一次党课,支部宣传委员负责制定党课计划;每月开展一次“人人讲堂”,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方针政策、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以及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先进性教育和形势、任务教育;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传统文化知识;全县重点工作等等。

 第五十六条  党课和“人人讲堂”教员由委机关干部轮流担任,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乡镇(街道)领导、部门领导及党员先进典型人物和由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五十七条  建立考勤制度,无特殊情况,不能无故缺席。对因故未能参加党课和“人人讲堂”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补课。

第四章工作部署类会议规则

第一节 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第五十八条  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对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的重大决策作出部署,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部署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部署需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的阶段性或专题性重点工作。

  (三)其他需要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推进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会议参会人员为县纪委常委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县纪委机关各科室和派驻机构负责人。

 第六十条  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审定召开,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六十一条  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以及与专题性重点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承担。

第二节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会议

 第六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会议对全县各地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的重大决策作出部署,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部署全县各级纪检机关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部署需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的阶段性或专题性重点工作。

  (三)其他需要各乡镇(街道)纪(工)书记会议部署推进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

 第六十三条  会议参会人员为县纪委常委、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各乡镇(街道)纪(工)书记。

 第六十四条 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审定召开。会议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六十五条  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以及与专题性重点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承担。

第二节 县纪委机关干部会议

 第六十六条  县纪委机关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纪委会议、文件精神,部署县纪委机关贯彻落实措施。

  (二)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开展理论学习,动员部署专题活动。

  (三)其他需召开县纪委机关干部会议部署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会议参会人员为县纪委常委、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和委机关全体干部。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参会人员至县纪委各派驻机构相关干部。民主推荐干部的会议,视推荐对象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六十八条  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十九条  根据会议主题,会议会务工作分别由办公厅以及与会议主题相关的职能科室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商有关科室承担。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