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俊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文章来源:松阳县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30 09:34: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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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经中共丽水市委批准,丽水市纪委市监委对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潘俊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潘俊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

 潘俊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以公权谋私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潘俊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潘俊明简历:

  潘俊明,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浙江松阳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81.09-1984.04 松阳县粮管所技术员

  1984.04-1989.08 松阳县粮食局储运股技术员(1987.09-1989.07浙江省职工政治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9.08-1995.04 松阳县粮食局人事秘书股(办公室)秘书、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

  1995.04-1998.05 松阳县粮食局党委委员兼松阳酒厂党支部书记、厂长

  1998.05-2001.04 松阳县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1.04-2001.09 松阳县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持工作)

  2001.09-2002.01 松阳县象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人选

  2002.01-2003.06 松阳县象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06-2005.12 松阳县象溪镇党委书记(2001.10-2004.04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习)

  2005.12-2011.12 松阳县经济贸易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12-2016.12 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主任(高配副处级),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

  2016.12-2017.02 松阳县副县长人选(保留副县级)

  2017.02-2019.09 松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2019.09-2020.03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候选人

  2020.03-2020.04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候选人,松阳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

  2020.04- 2020.07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松阳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0.07 辞去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松阳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020.08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丽水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