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松阳县纪委关于给予李毅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文章来源:松阳县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29 16:12: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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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毅,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浙江松阳人,大学文化,1997年11月参加工作,200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11月任松阳县梧桐源水库管理处职工,2004年10月任松阳县梧桐源水库发展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10月任松阳县梧桐源水库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办公室负责人、财务人员,2020年3月任松阳县梧桐源水库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根据有关问题线索,2020年4月7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查。经审查,李毅存在以下严重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一、违反党的纪律

(一)违反政治纪律

 2019年4月至5月,在县纪委监委对松阳县梧桐源水库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贪污问题线索开展核查前后,李毅与吴某某多次串供,伪造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隐瞒违纪违法事实,对抗组织审查。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13年至2018年1月期间,李毅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陈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等人所送香烟、超市卡、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6926元,此前还收受个体工商户老板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145元。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私分国有资产

 2015年至2017年,吴某某任松阳县梧桐源水库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伙同李毅截留公司收入,以发放职工福利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共计53500元。

(二)侵占他人财物

 2014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李毅受松阳县梧桐源水库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李某某委托,帮其代领公司发放的补贴,李毅趁机侵占李某某的部分补贴,共计13350元。

(三)收受他人贿赂

 2012年10月至2018年2月,李毅任松阳县梧桐源水库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9800元。

三、涉嫌贪污犯罪问题

 2010年8月至2018年12月李毅任松阳县梧桐源水库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办公室负责人、财物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吴某某、叶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截留公司水库捕捞承包款、林木款、租金、电费等收入及虚列公务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758787.24元

李毅身为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分国有资产、收受他人贿赂、侵占他人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涉嫌贪污犯罪,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2020年6月9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毅开除党籍处分,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2020年6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中共松阳县纪委和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松阳县纪委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