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9_x/2020-02878     发布机构: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0-09-11 00:00: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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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6

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农专发〔201913号)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丽委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整体搬迁、集聚集约;属地管理、市场运作;一户一宅、分类施策;产城融合、促农增收等原则。突出“解危、脱贫、集聚、生态”,优化人口、资源要素和生产力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助推松阳乡村振兴和山区国际化发展。2019-2023年全县完成搬迁人口16000人以上。

二、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原则上为县城一二类规划区、古市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优先列入搬迁区域的有:

(一)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区、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D级农村危旧房;

(三)高山远山人口数量偏少、农房布局分散、公共资源共享率偏低、产业发展困难等可实施整村搬迁的自然村;

(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区域;

村庄规划布局需要调整的区域;

(六)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其它区域。

三、搬迁扶持对象及要求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且有合法产权住房,申报时实际登记在册的原农业户口人员(2016121日户改前为农业户口家庭人员);低收入农户以申报时浙江省扶贫信息系统录入人员为准。

享受扶持政策的搬迁农户需将原有住房及附属建筑物拆除或处置到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审核后可列入扶持对象:

1.已结婚登记,户籍在省外未迁入搬迁范围的原农业户口人员;

2.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申报时户籍已迁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前儿童、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

3.户籍在搬迁范围但与申报人不同户,自愿与申报人合户搬迁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4.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未载入不动产权证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5.能提供结婚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无户籍境外人员;

6.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户籍改革后原农业户口家庭新增人员;

7.同一行政村内异地搬迁至经县发改局立项的安置小区(点)的农户;

8.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扶持对象:

1.已享受过扶贫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搬迁等扶持政策的人员;

2.在同一迁出地所在村(自然村)拆建、改建、新建、购买住房的人员(不含跨自然村异地搬迁对象);

3.在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处置验收通过之日前死亡或县级网站资金补助公示截止之日后出生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的农业户口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四、搬迁类型、安置方式及要求

(一)搬迁类型及要求

1.整村搬迁。行政村或自然村(含有历史沿用地名的1户及以上,且民政部门地名办未登记的小规模自然村)人口实现整体搬迁,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或处置到位。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人口搬迁、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2.零星搬迁。除整村搬迁以外的其它搬迁方式。

(二)安置方式及要求

1.货币安置。搬迁农户自愿放弃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或公寓安置,在县城一、二类规划区和古市镇建成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不含小产权房)、国有出让的土地建房,以及在县政府批准的大搬快聚“市场化+”模式建设的楼盘购买商品房的安置方式。

2.梯度转移安置。搬迁农户到县城一、二类规划区,古市镇建成区以外区域,规划保留的行政村、中心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旧房、闲置房进行安置的方式。

3.公寓房安置。搬迁农户在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点)购买公寓房进行安置的方式。户主年龄达到法定婚龄,已结婚尚未分户,也可作为独立户安置。

4.自建房安置。搬迁农户在符合相关规划许可的用地上自行建房进行安置的方式,建房标准按照县政府关于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5.其它方式安置。搬迁农户采取投亲靠友等其它形式进行安置的方式。

五、搬迁补助标准

(一)整村搬迁补助标准

1.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详见附件4,如有调整按省级调整批复的名单执行)整村搬迁人员:货币安置7万元/人、公寓房和其它方式安置2.75万元/人、梯度转移安置2万元/人、自建房安置1.5万元/人。

地质灾害隐患区、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5)实行整体搬迁的人员参照执行。

2.其它区域搬迁人员:货币安置6万元/人、公寓房和其它方式安置2.25万元/人、梯度转移安置1.75万元/人、自建房安置0.84万元/

3.整村搬迁中的低收入农户:选择货币安置的分别按上述相应类别的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执行;选择公寓房安置、梯度转移安置、自建房安置和其它方式安置均按3万元/人补助。

(二)零星搬迁补助标准

1.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地质灾害隐患区、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搬迁人员:货币安置5万元/公寓房和其它方式安置2.25万元/人;梯度转移安置、自建房安置1.5万元/人。

2.其它区域搬迁人员:货币安置3.5万元/人,公寓房和其它方式安置1.5万元/人,自建房安置0.84万元/人;梯度转移安置不予补助。

3.零星搬迁的低收入农户:货币安置5万元/梯度转移安置、公寓房安置、自建房安置和其它方式安置均为3万元/

(三)货币安置购房补助标准及要求

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农户在享受上述相应档次补助的基础上,在本实施方案出台之后新购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小产权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每户只享受一套,人均可享受3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每户享受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购房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县政府与楼盘开发商另有安置约定优惠的可同时享受)。具体补助标准为:

1.在县城一类规划区购房的,按核定面积整村搬迁补助1000/㎡、零星搬迁补助700/㎡。

2.县城二类规划区和古市镇建成区购房的,按核定面积补助500/

(四)公寓房安置优惠政策

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搬迁农户实行楼层差价安置,建筑面积实行每人 60 平方米的政府优惠价,超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优惠价。单户享受政府优惠价的面积不超过所安置的公寓房面积(具体以各小区安置办法为准)。

六、申报程序及要求

符合条件的“大搬快聚”对象,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户主提出申请,填报《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搬迁申报表》,提交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村民委员会初审签署意见上报迁出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对“大搬快聚”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大搬快聚”办公室;县“大搬快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核同意后列入搬迁计划,由迁出地乡镇(街道)、村负责实施搬迁工作。

纳入扶持和安置的对象,需提交迁出地房产处置验收材料,其中: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还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签订放弃集体土地建房承诺书等材料;

(二)选择梯度转移安置的,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等材料;

(三)选择其它方式安置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其它事项

(一)已通过整村搬迁验收的村,剩余未搬迁农户实施搬迁的按本实施方案零星搬迁相应类别标准补助;本实施方案出台之后通过整村搬迁验收的村原已领取零星搬迁补助并实行自主安置的农户,再给予0.45万元/人补助。

(二)铺门小区一期未领取补助资金的搬迁安置农户,其中扶贫重点村(以2013年省级认定的扶贫重点村为准)选择公寓安置的按1.3万元/人补助,非扶贫重点村选择公寓安置的按0.6万元/人补助,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铺门小区二期选择货币安置的搬迁农户补助政策按松政办发〔2017137号文件执行。

(四)筏铺四期安置农户补助政策按松政办发〔201947号文件执行(含购买商业用房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其中购房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

(五)20181231日前已彻底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建筑物并注销“两证”,且未足额领取相关补助的省级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或扶贫重点村搬迁农户:

1.整村搬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农户按4万元/人标准补足差价;选择公寓安置的农户再给予0.95万元/人补助;选择其它方式安置的农户再给予0.45万元/人补助。

2.零星搬迁:选择货币安置的按3.5万元/人标准补足差价;选择公寓安置的农户再给予0.68万元/人补助;选择其它方式安置的农户再给予0.18万元/人补助。

(六)户籍在搬迁范围内,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或者离退休人员,在整村搬迁项目实施村、地质灾害隐患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县文广旅体局等单位认定的集中连片民宿业发展项目区、红色旅游示范村等区域有房屋并处置到位,且能提供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的原有房屋土地证所有人或已发生房屋继承关系的继承人和配偶(提供公证材料),可享受0.5万元/人奖励和公寓房安置,不享受人口搬迁补助和购房补助。

(七)搬迁农户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已享受异地搬迁扶持政策的农户,除确实因户内人口变动符合建房分户条件的外,今后不再审批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建房用地(含公寓)。已享受重点工程征迁政策,且原有住房均在重点工程征迁范围红线内的征迁对象,不再享受“大搬快聚”扶持政策。

(八)房产登记为父母或祖辈的需按户近平均分摊拆除,若不能拆除的,不予办理过户给村集体手续,也不享受资金补助和安置政策。土地用途为“仓库、灰铺、猪栏、牛栏”等附属建筑物不能分摊,必须拆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腾空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村集体并办理产权过户给村集体手续后,视同拆除:

1)挂牌保护的文保单位(点)、古民居和历史文化建筑;

2)位于传统村落内,经县名城古村老屋办评估认定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民居;

3)经乡镇(街道)会同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因建筑结构原因无法拆除的混合宗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4列入市级红色乡村示范村创建,经文广旅体局等相关部门评估认定确有保留价值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异地搬迁农户不动产登记时应注明“异地搬迁农户”标志。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安置的公寓房未满5年、联建房未满10年的一般不得转让交易。期满之后进行转让交易的和未到期但以安置房向银行抵押贷款逾期未还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确需通过处置该房地产清收贷款本息或清偿到期债务的,允许该安置房按有关规定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后予以转让交易并过户。

(十)农户在进行安置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不动产登记时,若年未满50周岁的成年产权人提出将该房产全部登记在其名下的,须向相关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年满50周岁的安置农户自愿放弃该房产产权的承诺书;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书;

3.申请人保证赡养该年满50周岁产权人及抚养未成年人的保证书;

4.产权登记人保证该年满50周岁产权人及未成年人对其房产具有永久居住权的承诺保证书。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书面材料予以办理登记。年满50周岁产权人及未成年人不能因其房产未登记而要求另行安置或审批宅基地建房。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审核,避免重复审批宅基地。

八、强化后续扶持

(一)切实保护搬迁农户权益妥善解决搬迁农户子女就学问题,可由其自主选择继续留在原户籍所在学区就学或到安置地“就近入学”(按照相关学校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将搬迁农户纳入安置地的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等服务。有条件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搬迁农户老有所养。

(二)支持搬迁农户创业就业。把搬迁农户作为就业帮扶重点,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优先安排其到迁入地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社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搬迁安置小区原则要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其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创新搬迁农户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由迁出地的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落实迁入地社区管理制度。

(四)加大搬迁农户金融支持。积极开展搬迁农户住房贷款惠农业务,鼓励搬迁农户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关贷款政策。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统筹指导全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的协调运转和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计划下达、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完成搬迁任务。将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作列入县级对各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明确责任分工

以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建立健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各乡镇(街道)、村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发动、申报审核公示原住房处置验收、建设用地复垦、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搬迁对象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和审批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管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户的资格审查和“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的用地保障、宅基地复垦、安置小区(点)规划等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安置小区(点)建房的指导管理、县级安置小区后续运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搬迁对象的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安置小区的社区化管理等工作。

(三)严明纪律要求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加强对搬迁对象材料申报、搬迁安置、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程序规范操作,防止虚报、冒领、挪用、挤占扶持资金。各搬迁对象要及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依法追回其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松委办发〔201275号)、《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农民异地搬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松委办发〔2015104号)、《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松委办发〔201722等文件与本实施方案相抵触之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1. 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补助政策明细表(货

币安置)

       2.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补助政策明细表(公寓

房安置等其他安置方式)

3.松阳县城规划区和古市建成区范围

      4.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名单

       5.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

附件1

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补助政策明细表(货币安置)

搬迁

类型

搬迁区域类别

已购商品房(含购买二手房、不含小产权房)的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此类对象无购房补助(万元/人)

实施办法出台后新购商品房的货币安置补助标准(不含二手房、小产权房,万元/户)

县城一类规划区新购商品房最高补助标准

县城二类规划区及古市建成区新购商品房

最高补助标准

一人户

二人户

三人户

四人户

五人户

六人户

一人户

二人户

三人户

四人户

五人户

六人户

整村搬迁

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地质灾害隐患区、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搬迁人员

7

10

20

30

38

45

52

8.5

17

25.5

33

40

47

其他区域人员

6

9

18

27

34

40

46

7.5

15

22.5

29

35

41

零星搬迁

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地质灾害隐患区、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搬迁人员,低收入农户搬迁人员

5

7.1

14.2

21.3

27

32

37

6.5

13

19.5

25

30

35

其他区域人员

3.5

5.6

11.2

16.8

21

24.5

28

5

10

15

19

22.5

26

备注:新购商品房人均可享受30平方米的购房补助,每户享受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购房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其中在县城一类规划区新购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小产权房)按核定面积整村搬迁农户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零星搬迁农户每平方米补助700元;在县城二类规划区及古市建成区新购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小产权房)按核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上述补助计算标准仅供参考,最终按实计算。

附件2

松阳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补助政策明细表(公寓房安置等其他安置方式)

单位:万元/

搬迁类型

搬迁区域类别

搬迁对象

公寓房及其他安置

梯度转移安置

自建房安置

整村搬迁

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地质灾害隐患区、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搬迁人员

非低收入农户

2.75

2

1.5

低收入农户

3

其他区域人员

非低收入农户

2.25

1.75

0.84

低收入农户

3

零星搬迁

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地质灾害隐患区、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搬迁人员

非低收入农户

2.25

1.5

1.5

低收入农户

3

其他区域人员

非低收入农户

1.5

/

0.84

低收入农户

3

附件3

松阳县城规划区和古市建成区范围

规划区名称

规划区范围

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

东至大路口、桐溪、东坑弄水库;南至竹溪、桥头、踏步头;西至东坞、官田、山头背;北至半岭、邵山脚、丁山头;面积约99平方公里。

县城一类规划区

指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城中社区、古城社区、一至十一村、瓦窑头村、塘寮村、安乐山村、水南村、青龙村、项弄村、白沙村范围

县城二类规划区

指上连头村、塔寺下村、黄公渡村、寺岭下村、河头村、叶村村、北山村、乌形山村、周坌村、青蒙村、程徐村、东岗寮村、乌丼村、草塔村、五都阳村、王村村、石门村范围

县城三类规划区

指一、二类区范围以外的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

古市镇建成区

包括上方、城头、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六村、七村、八村、筏铺(含筏铺小区四期)、上五木、下五木、黄圩14个村,面积约3.38平方公里。

备注:上述村为行政村规模调整前的村庄,如今后规划有调整按调整后的区域范围执行。

附件4

松阳县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名单(2018-2022)

乡镇(街道)

村数

村名(行政村规模调整前村庄)

西屏街道

3

活源村、源内村、西八村。

水南街道

1

岩西村。

望松街道

6

郑家村、半岭村、仪桥村、岗后村、榔阳村、山仁下村。

古市镇

4

下社村、源口村、下五木村、下黄圩村。

玉岩镇

10

周安村、周坑村、道惠村、梨步坑村、大树后村、何山头村、程岭根村、新岗村、烧火坑村、道惠口村。

象溪镇

14

南坑源村、南坑口村、靖居村、小佛儿村、坑里村、大塔村、南州村、鲁西村、龙湾村、东田村、吴村村、金钟村、黄店村、村头村。

大东坝镇

9

梨树岗村、蔡宅村、山头村、百步村、树稍村、内大阴村、横樟村、蛤湖村、洋坑埠头村。

新兴镇

12

坳后村、李山头村、上仓村、小岭头村、新处村、大畈村、内孟村、谢西坑村、孟坑村、大岭根村、南坑村、大甫村。

斋坛乡

3

东迂蓬村、下坌村、上坌村。

叶村乡

7

寺山村、麻寮村、东坞村、斗米岙村、岱头村、横坑村、源口村。

竹源乡

4

呈田村、周岭根村、横岗村、燕庄村。

三都乡

8

水竹村、里庄村、尹源村、上源村、上田村、淡竹村、岭上村、周山头村。

四都乡

5

庄河村、章田村、柘坑村、汤城村、午岭村。

赤寿乡

1

黄山头村。

樟溪乡

5

兴村村、包村村、上徐山村、球坑村、西源村。

枫坪乡

7

枫坪村、高亭村、山乍口村、根下村、南胜村、朱岱儿村、丁坑村。

板桥乡

7

高山村、东坑村、桐榔村、潘八村、后塘村、金村村、张山村。

裕溪乡

6

木岱坑村、叶西后村、黄岭头村、潘山村、凤弄源村、源底村。

安民乡

4

大横坑村、安岱后村、大潘坑村、乌弄村。

合计

116

附件5

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

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村庄:叶村乡膳垄村、斋坦乡吊坛村

东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集雨区范围村庄:竹源乡周岭根村、黄上村、黄下村、燕庄村、潘坑村,叶村乡岱头村、南岱村、横坑村、斗米坳村,新兴镇赤岩村。

12个村,为行政村规模调整前的村庄。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