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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412_6/2020-1011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2-25
文号: 松财基〔2020〕212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DY12-2020-0003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20-12-25 15:41:23 来源: 松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 王睿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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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177号)《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改办〔2018〕2号)《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我县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工作的补助资金和县、镇两级财政按规定配套(整合)的资金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指按程序由县级上报省级批准和备案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由县级为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区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充分发挥镇、村的主体地位。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在县级财政,支出责任主要在镇级财政;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责任在建设区镇政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统筹推进和业务督导。

第四条  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建设资金用于建设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重点用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助推做强农村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升生态宜居环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建设资金采取灵活多样的扶持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建设区可结合实际确定资金的具体支持环节,鼓励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扶持方式。

第七条  建设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建设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建设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由建设区所在镇自行确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建设主体原则上为镇、村两级及其所属实体企业;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可以是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他社会主体, 主要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为扶持方式。

第九条 项目实施。项目按工程类、购买货物(服务)类、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补助类实行分类管理。工程类、购买货物(服务)类项目适用《松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补助的,补助比例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工程类项目以镇、村两级及其所属实体企业为项目法人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结算审计制。若符合村级工程集体建项目要求,采取集体建形式的,按照《松阳县村级工程“集体建”实施办法(试行)》(松委办发〔2020〕2号)要求实施。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个人补助项目涉及工程建设、购买货物(服务)且金额较大的,鼓励社会主体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方、供应方。

各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期内,严格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内容和要求,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并做好规范的财务管理;镇政府作为本辖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监督。

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专项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建设乡镇应聘请专业监理人员或熟悉工程业务的有关人员若干名,组成质量监督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理。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设乡镇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把总关、负总责,严格项目质量管理,节约项目资金开支。

  项目调整。建设区应当严格按照报批备案的实施计划(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地点、内容等项目要素的,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对口联络员报告并经得同意后,报请县财政局批复并上报省级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实施主体及时组织专家组,会同财政等部门和乡镇共同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如涉及安全事项的,需邀请安全行业主管部门参加。项目验收资料应包含以下方面: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完工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及预算;

3)项目预算评审资料、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

4)合同、发票等;

5)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资料(含主要隐蔽工程照片);

6)其他配套资金及社会资本投入相关材料;

7)项目工程监理报告或监督员意见等有关材料;

8)其他有关材料。

采取查验资料、实地查看和综合评议等方式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后,镇政府要及时将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项目结算审价或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和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收集项目的申请报告、立项和补助资金文件、实施计划、公告公示资料、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合同、项目决算、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竣工验收和审计等所有相关材料,建立专项的项目档案。县财政局负责建设工作县级层面档案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系统管理。建设区镇政府要安排专人负责,

按照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监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建设资金后应及时下达,各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区镇财政结合建设任务,足额安排本级配套资金,与县级下达的省财政转移支付、县级配套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工作的资金需要。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由县财政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区分不同项目类型而定:工程类和购买货物(服务)类项目一般按实施进度或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项目通过验收后,镇财政进行项目扶持资金的结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补助项目一般在项目建成验收后或达到设定的补助条件后支付,但资金投入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经县财政同意可采用预拨结算制。

建设区所在镇财政所负责建设资金支付条件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设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核算和资金管理,需落实配套资金的,应在建设资金拨付时同步配套,将项目全部资金纳入专项核算。

十八  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申请需附资料:

一、已完工验收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前、中、后现场照片;

(二)项目验收表;房屋、桥梁等建设工程,须附质量鉴定报告;

 (三)造价管理咨询机构审定的结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项目投资发票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六)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  

(七)项目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村为业主)

(八)项目建设合同;

    (九)其他有关材料。

二.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

(一)项目按进度情况预拨所需材料:

1、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审批资料(首次申请拨款时提交一份即可);

2、项目村两委、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记录(村为业主)

3、项目建设合同

4、项目发票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5、项目工程量计算书、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6、项目验收表(达到验收条件的);

7、项目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8、其他有关材料。

(二)项目验收完工后拨付尾款所需材料:

1、项目验收表;房屋、桥梁建设工程,须附质量鉴定报告;

 2、造价管理咨询机构审定的结算审计报告

3、项目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4项目投资发票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5、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6、项目建设前后现场照片

7项目材料汇编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  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镇财政要重点对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项目工程预决算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主体做好工程结算与项目决算。

二十  县财政局会同建设区镇政府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安排县级配套资金的重要依据。建设区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申报工作。

第二十  建设区镇政府每月5日前向财政局报送截止到上月末的建设实施情况,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管理等,同时,不定期上报建设动态信息。县财政局负责按相关报告制度向省财政厅报送实施进度、阶段性成果做法经验材料。

第二十  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拨付审核等工作中,存在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拨付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  建设资金支出、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  严肃财经纪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建设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扣减财政资金或收回建设资金:

(一)不按审定备案的建设内容和要求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虚立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三)存在挤占、克扣、挪用、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的;

(四)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省级督导考核结果不理想,减少省以上专项转移支付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具体由县财政局结合财政综合管理考核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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