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松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松委办发〔2019〕31号),松阳县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松阳县财政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依法对全县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全县财政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全县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法对县本级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依法对全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依法对全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六)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八)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十一)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四、执法程序
(一)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流程图:附件二
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附件三
监督方式
(一)地址:松阳县环城西路95号 松阳县财政局
(二)电话:0578-8809836
六、救济方式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财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附件四
附件一
执法工作人员名单 | |
姓名 | 执法证件号 |
潘雄 | 11110812056 |
杨土兰 | 11110812054 |
林艳红 | 11110812053 |
应少泽 | 11110812055 |
何开健 | 11110812050 |
李枝伟 | 11110812005 |
何慧彬 | 11110812031 |
王寿康 | 11110812006 |
吴振宏 | 11110812010 |
毛巧巧 | 11110812023 |
周雅萍 | 11110812012 |
张哲豪 | 11110812013 |
徐慧芳 | 11110812026 |
周洁盈 | 11110812007 |
潘昊 | 11110812016 |
陈菲 | 11110812034 |
叶健勇 | 11110812022 |
赖嘉静 | 11110812051 |
程一凌 | 11110812004 |
翁桥梁 | 11110812049 |
金陈泰 | 11110812052 |
王睿 | 11110812001 |
陆慧勤 | 11110812025 |
杨小民 | 11110812046 |
金柯 | 11110812020 |
王婧 | 11110812021 |
汪斌 | 11110812015 |
潘秀云 | 11110812009 |
李冬梅 | 11110812024 |
曹颖民 | 11110812036 |
叶灵英 | 11110812003 |
周兰 | 11110812030 |
阙祥平 | 11110812047 |
吴春峰 | 11110812042 |
程骏杰 | 11110812011 |
毛兰香 | 11110812048 |
叶菊红 | 11110812008 |
占芳惠 | 11110812018 |
徐驰 | 11110812038 |
张文 | 11110812039 |
邓福龙 | 11110812017 |
陈怡玲 | 11110812002 |
周志金 | 11110812043 |
吴冰莹 | 11110812027 |
高跃明 | 11110812029 |
叶智强 | 11110812041 |
刘青华 | 11110812040 |
占友 | 11110812044 |
应伟宏 | 11110812028 |
汤剑花 | 11110812045 |
包学平 | 11110812014 |
徐林贤 | 11110812035 |
毛永明 | 11110812037 |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松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本局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有独立执法的资格,应当在本局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录、政审、调配及考核工作,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原则上通过招考方式录用。
根据审批的名额和本局用工需求,经局党组决定,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社局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择优聘用。
第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原则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本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行政执法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九条 本局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本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区域、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必须纳入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水政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公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可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将证件和相关装备等交回原单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工作;
2.执法接线、执法装备保管等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删除、篡改或者扩散相关内部资料、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投诉举报记录等;
(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四)索取或者收受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相应待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依法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工作纪律;
(二)服从管理,听从行政执法人员指挥;
(三)严格遵守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行为规范;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办公室、水政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档案资料管理,建立用工台账等基本信息,同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岗前业务学习。本局应定期开展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学习,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解聘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言语,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等符合合同约定解聘情形的。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