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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阳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4 09:02:21点击数:责任编辑:政协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松阳县委员会

提 案 工 作 办 法

    (1998年5月2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松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松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松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1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松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7月3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松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2月1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松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松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活动组(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政治性、协商性、建设性和求实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活动组,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密切协作,共同推进提案工作。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原则上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任期与政协松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同。提案委员会正副主任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委员以提案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提交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组织提案工作视察、调研;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加强与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县政协委员、县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县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界别和界别活动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丽水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县政协委员和在松的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界别、界别活动组可以本界别、界别活动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界别活动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有公章的,须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十六条  建立政协提案委员会、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提案委员会主任召集,协调有关提案选题、调研、督办等方面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党派和人民团体、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要了解、掌握本组织的团体提案和个人提案情况,并提出明确的撰写要求,确保提案质量。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会前对收到的提案进行预审,全会期间只进行初步审查,会后及时进行终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其上级领导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党纪国法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对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有异议的;

(八)超越我县职权的;

(九)属于乡镇(街道)职权范围的;

(十)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十一)为本人或他人及经济组织解决个体问题的;

(十二)单纯要资金、项目的;

(十三)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四)指名举报的;

(十五)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建议可操作性不强的;

(十六)一案多事的;

(十七)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并案处理:

(一)提案内容基本相同的,由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并案处理,确定一位提案者为领衔人,其余提案者作为附议人;

(二)提案所涉问题相同,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同的,由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并案处理,并案后原提案领衔者均列为领衔提案者。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我县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会同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按时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务求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因受法律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作出明确的解释。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召集会同办理单位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共同制定提案办理落实措施,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时(包括办理前、中、后)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主动、当面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面商办理并重新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四)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一般应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承办单位必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政协提案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理由(如超过办理时限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属未按时办理),经提案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办理复文应直接寄送提案者,并抄送提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每一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和界别活动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党委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半个月内作出书面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送承办单位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根据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协的有关规定办理。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制定方案,加强与提案者的协商沟通,提高办理实效。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听取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主席会议每年听取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作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分工进行重点督办。督办坚持“五个一”的基本要求,即听取一次办理方案汇报、参加一次实地调研、召开一次沟通座谈会、听取一次办理情况汇报、参加一次办理面商会。

第二十八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若干件重要提案进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会同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及时催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条  丰富提案督办形式,组织开展会议督办、集体督办、委员督办、提案办理“回头看”和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等督办活动。

第七章  提案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 县政协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中共松阳县委、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有较为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三十三条  县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优秀承办件及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  优秀承办件评选条件按照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  优秀提案和优秀承办件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推荐或自荐,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并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表彰;优秀承办件由提案者、各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活动组、各承办单位推荐或自荐,由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协办公室联合予以表彰。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办法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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