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潘俊明等请求辞去松阳县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0年7月20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松阳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潘俊明、阙祖富辞去松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