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松阳经济支部盟员、松阳县市场监管局马妮卡反映,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是新时代健康卫生工作的纲领。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明确指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如今,现代女性生存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她们承担着繁重的职业和家庭双重压力。女性月经虽属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由于长年经期不断失血,易导致身体虚弱,而快节奏和高压力的职业生活让职业女性几乎无法顾妇科专家认为月经不仅是医学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有数据调查显示,70%的职业女性有月经不调等症状,月经生理病容及经期调养身心。易引发周周期性疼痛、不孕、肿瘤和盆腔器质性病变等多种疾病,现代社会女性罹患妇科病的几率正在呈不断的上升趋势。
从法律层面看,在国外,已有将女性“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比如:1947年日本成为首个为女性设立生理期假日的国家。1948年,印尼劳工法规定,女性可每月享受2天生理期休假。韩国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女性不但可享受生理期假期,如果拒绝休假,企业需要为女性付额外薪水。 在国内,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992年,修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1993年我国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劳动妇女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但现代职业女性的“生理假”仍然得不到落实。原因在于近二十年前的法律已不能适应当前女性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的需求,其次相关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违法惩处条款,再者女性健康权益没有摆在人文关怀的重要位置,“生理假”很少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真正实施,而私人、个体、外资、合资企业更是以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为先,不承认更不落实“生理假”。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女性每月一次的例假,正是证明她们在为人类的延续作出身体上的牺牲,保护其生命和健康权关系着社会和谐的打造,关系着人文关怀的落实,关系着民族生息繁衍。为此建议:
一、以学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试点,率先执行。明确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经期休假时间并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其未实施单位的法律后果。
二、女职工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月经期给予休假2天,不能以此理由扣除工资、奖金,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三、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生产的,可以在经期休息3天,算作劳动时间。
四、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更年期女职工,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能适应工作时应调岗至相适应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