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定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条件不成熟,采取了过渡措施,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选举法。6月以后,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大规模普选在全国展开,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隆重开幕,通过了新中国成立第一部宪法,确立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全国人大自1965年始连续8年没有召开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陷于瘫痪状态。至1978年全国人大恢复运行。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宪法的决议和新的选举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和新的组织法,坚持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了选举制度,进一步赋予地方人大一定的立法权,健全了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体系,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各级人大工作全面恢复。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分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标志着人大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制度正式建立。
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3月制定了代表法,2000年3月制定了立法法,2006年8月制定了监督法。这些法律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实现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
2005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
2011年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初,县乡两级人大实行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