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3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民生实事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浙委办发〔2017〕63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乡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丽委办发〔2017〕73号)、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松委办发〔2017〕11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同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票决制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为当年度可以完成的,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二章 项目征集与初定
第四条 每年十月底前,县政府办公室将县有关部门拟安排的下一年度乡镇民生实事项目清单通知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清单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进一步与有关部门对接,形成初步候选项目。
第五条 在年初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政府在通过自身条块渠道征集项目的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向社会广泛征集,公开征集的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人大应通过代表联络站、履职平台等各种形式组织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积极提出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十五日内,政府应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由政府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并提交县委常委会(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按程序经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作为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票决的候选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审议与票决
第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数量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票决的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20%-30%之间。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将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并确定相关票决事宜。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候选项目的总体概况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向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具体说明。
第九条 代表对政府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时,政府的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代表审议时可以向其提出询问,要求其说明情况。
第十条 民生实事项目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
民生实事项目的投票表决办法(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后,再提请全体代表审议,以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一条 民生实事实施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如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项目多于应选项目数的,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出现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项目小于应选项目数或最后若干候选项目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应当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审查。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对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制定监督计划,进行有效监督。乡镇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中人民代表大会议程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建立评估小组,对本级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供满意度测评时参考。
第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对民生实事项目开展满意度测评。凡满意票达到实际参评人数70%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实际参评人数50%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第十六条 对满意度测评为不满意的民生实事项目,应当分析原因,继续实施。同时,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由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测评的,还应书面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就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应在次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作书面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票决的主体由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本辖区的县人大代表、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组成,实行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合议票决制,有关具体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