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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松阳县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松阳县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意见》(松政办发〔2020〕4号)第五部分第12点内容修改为“适当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国投集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