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YD01—2020—0007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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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土地整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土地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土地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范围内的土地整治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垦造旱地、垦造水田)、建设用地复垦、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旱改水)、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成立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组织立项评审、竣工验收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业主,负责提交立项验收呈报材料,政策处理、项目招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后续管护和地力培育、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项目测量、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土壤检测、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备入库、耕地质量等级年度更新评价、年度监测、技术业务指导等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土地整治项目的种植和地力培育情况调查、核定等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审查、指导、监管项目区水源地,水土保持监管、水利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及水资源评估等工作。
(六)县财政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核拨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七) 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二)地形坡度要求25度以下;
(三)坚持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的原则。立项面积要求:垦造旱地新增耕地面积不小于45亩,垦造水田新增耕地面积不小于15亩,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小于5亩。“旱改水”项目建设规模不小于50亩,区块相对集中、周边已有集中连片水田、排灌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规模不小于20亩;
(四)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五)不属于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
(六)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范围之外。
第五条 质量要求。
(一)垦造旱地
1.田间道工程。项目区应有田间道相衔接,保证道路畅通,有效改善项目的交通状况,提高交通便捷度,以满足和提高农业生产所需物资运入与农产品运出的能力,减轻耕作人员的劳动强度。田间道宽度≥3.5M;路面基层厚度不小于10CM泥结石并铺设碎石。新建田间道必须修建排水沟。
2.生产道。间距不能超过50M,宽度1-1.5M,应采用块石铺设或混凝土浇灌。
3.水利设施。项目区内排、灌水渠布置要合理。排水渠必须”三面光”浇筑;项目区内有永久性水源时,应尽量合理利用;项目区内无永久性水源或永久性水源不足时,应布置间歇性水源地,如蓄水池等,蓄水池必须与排灌系统相连接,蓄水池应均匀分布,密度不小于1个/公顷、容量≥10.0m3。
4.护坎。应采用坚硬未风化的块石砌筑,高度应与水平带持平,顶部宽度以30-40CM为宜。
5.水平带。宽度≥3.5M,内侧坡地有排水沟,排水沟应与排水渠道相连;地面平整程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差控制在±15.0 CM以内。
6.耕作层。项目新增耕地的耕作层不小于20.0 CM,表土疏松,土壤通气性好,保墒保肥;耕作层中的碎石必须清除完毕,确保无≥5.0CM的砾石、碎石、块石或树根等其它杂物。
(二)垦造水田
1.田间道、生产道、护坎参照旱地标准。
2.水平带。宽度≥3.5M, 田面平整程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差控制在±10.0 CM以内;通过耕作后达到±5.0 CM。
3.水利设施。根据溉区需水量,配置相应的灌溉渠道,满足水田种植灌溉保证率的要求;可设计采用明渠、明(暗)管道布设以及其他引水灌溉方式等水工建(构)筑设施,达到项目区(块)溉(引)水渠总体规划设置合理,形成干、支灌水区引水体系,有效改善和提高项目区内耕种水稻、水生农作物的抗旱能力。
4.耕作层。项目新增耕地的耕作层不小于20.0 CM,表土疏松,土壤通气性好,保墒保肥;耕作层中的碎石必须清除完毕,确保≥1.0CM的砾石、碎石、块石或树根等其它杂物的比例应小于30%。项目区内田面进行挖高填低,填土区应实施机械或人工夯实犁底层工程,直至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厚度一般以15.0-20.0CM为宜,以利于保持养分,保存水分;现状土壤层已达到防渗标准要求的,可以不再实施防渗工程。
(三)旱改水
参照垦造水田标准。
(四)建设用地复垦
原则上应垦造成水田,不具备条件的,可垦造为旱地。
(五)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大于5亩的,应实施表土剥离。剥离厚度不小于20CM。
第六条 项目立项
(一)申请。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向土地整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踏勘。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乡镇(街道)的申请,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踏勘意见,函告相关乡镇(街道)。
(三)勘测设计。相关部门落实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地形测绘、规划设计和水资源评估。
(四)评审论证。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五)批准立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根据论证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七条 项目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含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下浮率采用在5%-10%。
第八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出具监理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落实竣工测量、土壤检测、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
(二)业主组织施工、监理、项目所在行政村等单位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合格的,向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并附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合格报告。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松阳分局、财政局等部门各推荐3-5名专家组成土地整治项目验收专家库。每批项目验收小组人员从各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四)验收小组通过外业勘察、内业审查、听取业主汇报,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确定收购等级。
(五)垦造水田、旱地项目共分五个等级,其他项目不区分等级。等级评定标准详见《松阳县垦造耕地工程质量验收评分表》。
第九条 项目资金结算办法由县政府指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土地整治工作列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发布之后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发布之前已立项的土地项目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松阳县垦造水田项目验收评分表
附件
松阳县垦造水田项目验收评分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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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
| 竣工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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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1 | 表土质量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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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梯地平整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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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表碎屑物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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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护坎、挡土墙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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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末级挡土墙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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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排灌水设施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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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田块排灌进出水口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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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蓄水池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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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田间道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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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生产道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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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增耕地完成情况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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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材料报送、建档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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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安全生产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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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信访维稳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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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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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等:评分总计在90分以上(含90分);二等:评分总计85-90分(不含90分);三等:评分总计80-85分(不含85分); 四等:评分总计75-80分(不含80分); 五等:评分总计70-75分(不含75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