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松阳县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创建省“无违建县”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对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向更高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二条 县“三改一拆”办协调全县“两违”(即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建立定期研判会议制度,召集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专题分析研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两违”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牵头负责行政区域内“两违”(包括新发和存量)的管控和处置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置(拆除)工作,建立定期研判会议制度,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基层站所专题分析研究,提出明确处置意见。
乡镇(街道)要制订拆除预案和开展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公安、交通、供电、供水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两违”处置(拆除)工作。
乡镇(街道)要将违法建筑防控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乡镇(街道)本级预算,县财政要将“三改一拆”所需工作经费经县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行为。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依法查处城乡规划区外的违法用地行为。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条 县建设局负责对建筑工匠的管理工作。要将建筑工匠管理和管控新发违建工作相挂钩,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建筑工匠在防控新发违法建设中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县交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公路管理、林业、水利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提供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不得将违法建筑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章 管控体系
第九条 建立健全网格化巡查防控体系。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牵头设置网格管理员(成员包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和村<社区>干部等),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网格成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置。
建立健全村(社区)巡查、乡镇(街道)巡视、县级督查的三级网格化动态防控体系,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制度,及时掌握“两违”情况。
第十条 全面实行挂牌施工制度,农房建设一律按要求挂牌施工。乡镇街道负责挂牌工作,全县所有经审批的在建房必须严格实行挂牌施工制度(格式见文件松改拆〔2017〕2号附件),公示牌应张挂于在建房醒目位置,全程接受监督,房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摘取。
建房公示牌和建房许可手续同时发,乡镇(街道)应依托网格化巡查监管机制,监督农房建设挂牌及施工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管理群,签订不违建承诺书,乡镇(街道)在办理建房许可手续时要与建房户签订不违建承诺书,并督促村三委和网格员对在建房实行重点巡查。
第十二条 对新增违建落实“即查即拆”制度,乡镇(街道)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对“两违”行为要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责令整改。如当事人继续抢建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抢建部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对于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群众信访、巡查发现等涉及的重点存量“两违”,各执法部门、单位要在2日内立案,30日内作出处置决定。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委员会存在当年发生违建且未整改的住房情况的,根据松政发〔2017〕145号文件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健全批后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已审批项目在竣工验收前,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两违”建设行为的监管工作,发现“两违”行为,要当场予以制止,迅速落实处置措施,或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
竣工验收后,发现有新发“两违”建设行为的,乡镇(街道)和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处置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网格化的巡查防控要求,做好巡查、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农民建房实行“三到场”制度。具体参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首查负责制和案件移送制。首查单位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首查单位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通知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置;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
第十七条 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和完善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县统一的违法建筑信息数据库。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和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受理投诉举报、巡查发现、实时指挥、快速处置和综合督查等各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应具备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应用交互能力。县、乡镇(街道)平台应衔接有序,按照级别权限处理违法建设防控数据资源。实现与其他有关部门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数据资源。
通过无人机动态巡查、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以及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微信举报等多种途径,拓宽“两违”行为的线索渠道,确保及时掌握各类“两违”行为的线索和信息。
第四章 舆论宣传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全方位联动,搭建平台,深入宣讲,充分利用舆论造势,旨在把“两违”防控治理相关政策讲解到位,让群众明白政策、遵守政策、执行政策。
乡镇(街道)、村级组织通过宣传栏、宣传窗、村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美丽城镇”等工作,多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展开立体式“两违”防控治理宣传。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加大对“两违”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两违”行为处罚结果的跟踪报道,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第五章 行政问责办法
第二十条 新发违法建设是指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未依法获得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公路交通、林业、水利等方面相关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公路交通、林业、水利等方面相关行政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新增违法建筑管控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1年内发生不符合“无违建县”创建要求情形的,按规定约谈乡镇有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通报。有关单位因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防控体系建设落实不到位、工作或协同配合不力等原因,导致发生新增违法建筑的,严格按照丽水市新发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