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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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蓝斌、楼群龙同志
记个人嘉奖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松阳县公路局工作人员蓝斌、楼群龙同志在面对群众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困,驾驶室着火危难时刻,不顾个人的安危,挺身而出,成功将受伤驾驶员救出,用实际行动为社会传递了“正能量”。2019年7月15日,松阳县公安局依法确认蓝斌、楼群龙同志上述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
鉴于蓝斌、楼群龙同志的见义勇为表现,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文件精神,决定给予蓝斌、楼群龙同志嘉奖。
附件:先进事迹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先 进 事 迹
蓝斌,男,1972年7月24日,畲族,大专文化,家住松阳县西屏街道万寿家园小区15幢4单元402室,现为松阳县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
楼群龙,男,1964年7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2区9幢5号,现为松阳县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
2019年1月14日17时10分许,以上两位同志驾车途经S222省道上松线避险车道路段时,看见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驾驶室变形,车头地面及副驾驶室起火,驾驶员宋凯受伤被困,蓝斌、楼群龙不顾个人安危上前参与救援,最终成功将被困司机宋凯救出,伤者目前在南京治疗,伤无大碍。
蓝斌、楼群龙同志在面对群众因交通事故受伤被困,驾驶室着火危难时刻,不顾个人的安危,挺身而出,参与救援,并成功救出受伤人员,其行为符合《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019年7月15日被确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