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盘活第二批次、计划第六批次、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索引号:/2020-05048     发布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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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盘活第二批次、计划第六批次、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松阳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编号:2019年第10 

松阳县2019年盘活第二批次、计划第六批次、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分别于202016日和1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39.929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39.7588公顷,批准文件分别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1124A[2019]-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1124A[2019]-001)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1124D[2019]-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现将经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用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如下: 

1、叶村乡叶村,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等,面积0.696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3992公顷。 

2、西屏街道水车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229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2236公顷。 

3、叶村乡源口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11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1192公顷。 

4、叶村乡麻寮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026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264公顷。 

5、安民乡李坑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6、水南街道竹溪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3.250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5078公顷。 

7、水南街道市口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081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8、赤寿乡择子山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098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9、大东坝镇五部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013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136公顷。 

10、西屏街道乌形山村,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面积0.327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1344公顷。 

11、板桥乡板桥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051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005公顷。 

12、望松街道五都阳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07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13、水南街道瓦窑头村(原东岗寮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757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7578公顷。 

14、水南街道独山村(原安乐山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866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806公顷。 

15、水南街道瓦窑头村(原瓦窰头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5.435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5.1519公顷。 

16、水南街道程徐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303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2982公顷。 

17、水南街道南山村(原岩下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2.382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6114公顷。 

18、水南街道南山村(原南山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等,面积0.273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2149公顷。 

19、水南街道横山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22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162公顷。 

20、赤寿乡楼塘村,拟用于工业用地,面积3.310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5696公顷。 

21、西屏街道西五村,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面积0.183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008公顷。 

22、西屏街道西六村,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住宅用地等,面积3.554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7427公顷。 

23、水南街道水南村(原青龙村),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面积3.862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3.166公顷。 

24、水南街道水南村(原水南村),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面积2.242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362公顷。 

25、西屏街道西七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179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12公顷。 

26、古市镇七都村(原刘边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0.199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27、古市镇七都村(原源口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1.830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28、西屏街道钟楼村(西四村),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和住宅用地等,面积0.418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29、象溪镇南州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1.688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30、西屏街道乌形山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1.210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31、古市镇下街村(原古八村),拟用于商服用地,面积0.1004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32、水南街道寺岭下村,拟用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5.668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5.2701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按征地区片综合价Ⅰ-Ⅲ区片补偿。 

2、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为:40-120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地上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地上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四、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1、支付安置补助费,其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内。 

2、按《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85号)和《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1897号)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 

六、征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1124A[2019]-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1124A[2019]-001)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331124D[2019]-001)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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