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交通运输系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266423_0/2020-03460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0-06-12 00:00: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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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阳县交通运输系统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交通运输系统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松阳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松委办发〔201621 号)、《松阳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松委办发〔201499 号)、《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若干规定》(松纪〔201311 号)精神,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和原则

1.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2.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体现本地特色的原则。 

二、公务接待审批和分工  

1.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制度,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按照统一管理、对口接待的原则,公务接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并做好接待信息报告有关工作。接待单位应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3.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接待安排 

1.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车带路,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安排干部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2.考察活动安排,应当把握以下主要内容: 

1)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 

2)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安排接见合影,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 

3)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上级领导到我局从事公务活动,严格按照松委办〔201621 号文件要求执行,不得随意加派人员、车辆随行。 

3.住宿安排,应当把握以下主要内容: 

1)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或者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按照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支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接待单位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 

4.餐饮安排,应当把握以下主要内容: 

1)严禁安排宴请,除一次工作餐外的日常用餐,接待单位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予以协助。接待对象按照省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伙食补助费标准支付餐费,回本单位报销。 

2)工作餐形式可视情况安排自助餐或桌餐。接待对象超过 10 人且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安排自助餐,接待对象在 10人以内及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在节俭便利的前提下,提倡到单位食堂、普通农家乐就餐。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四、外出活动  

1.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和审批制度。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2.局属各单位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3.外出活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地伙食补助标准和食宿费限额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回本单位报销。 

五、县域活动 

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和住宿。 

六、经费管理  

1.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要单独列示,要严格按照局下达年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控制指标,合理使用接待费。

2.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其中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对于报销凭证不齐全规范的,一律不予报销,违规报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4.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的,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七、管理监督  

1.局纪工委、局财务科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和定点食宿点管理使用情况。

2.建立备案制度。局属各单位应当每季度汇总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报县局办公室、局财务科备案。 

八、附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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