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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6426_5/2020-16649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0-04-17
文号: 松自然资规〔2020〕8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63-2020-0001
有效性: 有效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核算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4-21 16:22:08 来源: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 郑垚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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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松阳县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松阳县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核算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松阳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


 

松阳县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核算办法


 

一、指标收购款

垦造旱地、垦造水田、旱改水、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结算办法采用指标收购方式,核算面积以县级验收新增耕地面积为准。具体价格如下:

(一)垦造旱地

1.改造类旱地:共分五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收购价分别为每亩3.2万元、2.9万元、2.6万元、2.3万元、2万元。

2.新开垦旱地:共分五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收购价分别为每亩5.4万元、5.1万元、4.8万元、4.5万元、4万元。

(二)垦造水田

1.改造类水田:共分五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收购价分别为每亩4.5万元、4.2万元、3.9万元、3.6万元、3.1万元。

2.新开垦水田:共分五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收购价分别为每亩6.5万元、6.2万元、5.9万元、5.6万元、5.1万元。

(三)“旱改水”项目指标收购价格为3.9万元/亩。

(四)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为水田的收购价格为13万元/亩;复垦为旱地的收购价格为11万元/ 亩。

(五)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每亩3000元,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

(六)项目区外田间道补贴标准按实际新建道路长度补贴150元/米,最高不得超过20米/亩。

二、 后续管护和地力培育费

1、土地整治项目通过业主初验后安排耕种,种苗质量、成活率、密度、长势和地力培育措施达到规定标准的,分五年给予补助。水田项目:前三年必须种植水稻,后二年可种植其他作物;旱地项目:前三年必须种植粮食作物,后二年可种植其他作物。

2、种植水稻的每年补助资金1500元/亩,种植其他粮食作物的每年补助资金600元/亩,种植其他作物的每年补助资金300元/亩。

3、由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对已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种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定。地力培育补助经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种植单位或个人。

三、 业务(中介)费。

1、项目测设工作(含现状测量、竣工测量、规划设计等):按1500元/亩标准拨付;

2、工程监理工作:按800元/亩标准拨付;

3、土壤检测、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水资源评估工作:按330元/亩拨付;

4、耕地质量等级年度监测和年度更新工作:按200元/亩标准拨付;

5、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按20万元/个标准拨付。

四、 工作经费。

(一)乡镇(街道):垦造旱地4000元/亩,垦造水田8000元/亩,“旱改水” 350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10000元/亩。

(二)相关部门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垦造旱地4000元/亩、垦造水田5000元/亩,“旱改水”200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4000元/亩。

2.县农业农村部门:垦造旱地1000元/亩、垦造水田2400元/亩,“旱改水”80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1000元/亩。

3.县水利部门:垦造旱地600元/亩、垦造水田1000元/亩、“旱改水”400元/亩,建设用地复垦600元/亩。

4.县财政部门。垦造旱地400元/亩、垦造水田500元/亩支付,“旱改水”200元/亩。

5.县生态环保部门:垦造旱地300元/亩、垦造水田400元/亩支付, “旱改水”200元/亩。

五、村级管理费

垦造旱地500元/亩,垦造水田2000元/亩,“旱改水”按2000元/亩。

六、 资金拨付方式。

(一)指标收购款

1、垦造耕地(含水田、旱地)、旱改水项目:开工后(凭开工令)预拨付1万元/亩;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累计拨付90%;验收三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付清余款。

2、建设用地复垦:通过县级验收后,拨付70%;通过省级复核后付清余款。

以上指标收购款直接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根据招标合同拨付到施工单位。

(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经费:通过县级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业务经费:通过县级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相关部门。

(四)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五)后续管护和地力培育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本办法适用于发文之后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发文之前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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