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松府复字〔2019〕20号
申请人:包X明
被申请人:松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松阳县水南街道南环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饶庆勤,任局长。
申请人包X明不服松公(西)行罚决字[2019]50546号《松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1.事实认定错误。该事件起因认定错误,首先挑起事端的是汤X火;肇事者认定错误,首先动手打人的也是汤X霖;手机损坏过程认定错误,首先是汤X霖拿手机砸向申请人后失手掉在地上,已经破损;宋X清拿玻璃杯打汤X霖认定错误。宋X清始终没有参与打架,事后汤X霖当着多人承认宋X清没有出手打过。2.定性错误。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打人的是汤X霖,申请人还手自卫并砸破其头部,申请人适当防卫,未造成汤X霖伤害结果。3.处罚显失公正。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其不应受到处罚。即使要受处罚,也应“罪罚相当”,加害方汤X霖仅仅行政拘留七日,而申请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处罚不当。4.伪造笔录,第二次笔录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5.被申请人执法程序违法。在第一、第二次笔录时,只有被申请人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场,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处理结果不当,完全错误,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该案事实清楚本案的事实:许,在松阳县西屏街道大众红木店内,包X明与汤X火发生争吵,包X明辱骂汤X火“残疾”。汤X霖得知包X明辱骂其父亲汤X火后,赶到大众红木店内与包X明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被现场其他人员拉劝开。在该冲突过程中,包X明弟弟宋X清使用玻璃茶杯殴打汤X霖头顶部位数下。2.针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答复:申请人包X明与汤X火因是否一起打双扣发生争吵,包X明骂了汤X火一辈子残疾,汤X火受气走出红木店大门。汤X霖前来接父亲汤X火回家时得知父亲被包X明骂一辈子残疾,进入红木店寻找、质问包X明,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拉扯、殴打对方。包X明捡起汤X霖掉在地上手机扔向汤X霖,致使手机砸在地上损毁的情况,有现场证人证实。申请人弟弟宋X清使用玻璃杯殴打汤X霖头顶部位数下,有汤X霖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证人的证实,且宋X清陈述其只是挡在冲突双方中间,与证人证言事实不符。在申请人与汤X霖发生拉扯、殴打的过程中,现场其他人员已对双方进行拉劝,但双方还是上前对对方进行殴打,存在明显的故意性。特别是在拉扯过程中,在现场人员已将双方拉劝分开的情况下,包X明捡起汤X霖掉在地上的手机扔向汤X霖,导致冲突的进一步发生。申请人在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现场其他人员拉劝时,未停止自己的殴打行为,反而继续进行殴打行为,存在明显的故意性,非申请人所述的正当防卫。被申请人调查取证过程中依法取证,均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进行,所有笔录均交由当事人核对签字捺印,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无法阅读的也由民警依法向其宣读,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捺印。制作报案人笔录时,根据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民警进行询问记录。综上,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治安处罚,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3.该案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前,依法进行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相关陈述和申辩权利,在全案审查复核的基础上逐级审批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合法。4.该案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许,在松阳县西屏街道大众红木店内,包X明与汤X火发生争吵,包X明辱骂汤X火“残疾”。汤X霖得知包X明辱骂其父亲汤X火后,赶到大众红木店内与包X明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包X明捡起汤X霖掉在地上手机扔向汤X霖,虽未扔到汤X霖,但致使手机砸在地上损毁,事后经鉴定,损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70元。汤X霖与包X明互相用拳头击打双方头部,接着双方用玻璃杯扔向对方,包X明左侧额头被玻璃杯砸伤,事后经鉴定为轻微伤。随后宋X清上前用玻璃杯打了汤X霖。而后当事人被旁边其他拉开,汤X霖随即离开现场,包X明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随即派民警对现场进行调查。经过被申请人调查,作出松公(西)行罚决字[2019] 50546号《松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与汤X霖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松公(西)行罚决字[2019]505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汤X霖)、松公(西)行罚决字[2019]505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包X明)、松公(西)行罚决字[2019]505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宋X清)、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罚没款票据、松公(西)受案字[2019]50192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松公(西)行传字[2019]50407号传唤证(汤X霖)、嫌疑人行政询问笔录(汤X霖)、嫌疑人行政询问笔录(包X明)、行政询问笔录(包X明)、松公(西)行传字[2019]50512号传唤证(宋X清)、嫌疑人行政询问笔录(宋X清)、行政询问笔录(宋X清)、行政询问笔录(曾X勋)、行政询问笔录(陆X卿)、行政询问笔录(陈X林)、行政询问笔录(蔡X锋)、行政询问笔录(曾X标)、行政询问笔录(包X兴)、行政询问笔录(汤X火)、现场勘查、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包X明)、伤势照片、伤势照片、伤势照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松公(西)行鉴通字[2019]50037号鉴定意见通知、松公(西)行鉴聘字[2019]50045号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松公(西)行鉴通字[2019]5004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前科-释放证明(宋X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汤X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包X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宋X清)、执行回执、执行回执、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松公(西)行拘通字[2019]00265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松公(西)行拘通字[2019]00263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松公(西)送字[2019]50154号送达回执(汤X霖)、松公(西)送字[2019]50155号送达回执(包X明)、受害人身份资料(包X明)户籍信息、证人身份资料及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录音复制品及罚款收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与汤X霖互冲突过程中,双方发生互殴,申请人用拳头殴打汤X霖,并用汤X霖掉落在地的手机扔击汤X霖,造成他人财物受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其行为为正当防卫,但本案中,虽然申请人与汤X霖的互殴行为发端于申请人与汤X火的口角及汤X霖上门讨要说法的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汤X霖先行殴打申请人,且无证据证明汤X霖殴打申请人的行为需要申请人以互殴的形式进行防卫,申请人具有以其他正当方式规避汤X霖的伤害行为的空间和时间,因此申请人上述请求本机关不予认可。
申请人认为其处罚过重,但被申请人已经根据申请人在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中所起作用对申请人与汤X霖等人的处罚有所区别,其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伪造其笔录签名。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松公(西)行罚决字[2019]50546号《松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