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0-095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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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文号: | 松政办发〔2020〕6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20-0018 |
有效性: | 有效 |
KSYD01—2020—0018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统筹开展了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和定期清理工作,对2019年12月31日前县政府以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42件,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7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独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更名为江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批复》(松政函〔2019〕58号)《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象溪镇象一村村民委员会辖区名称更名为象溪村村民委员会的批复》(松政函〔2019〕59号)两份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其文件效力按照相关公文管理规定执行。
列入《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有关责任部门应当抓紧组织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
2.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