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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6 年3月 2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丽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9 年7月 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四届丽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丽水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认真履行政协职能,促进丽水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高举发展的行动旗帜,奋力书写“丽水之干”的“两山”时代答卷,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丽水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上届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丽水市委员会任期内,需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丽水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丽水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丽水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丽水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二)协商讨论事关丽水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市政协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政协丽水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召开会议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通

过报告人名单;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五)审议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六)审议通过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左右,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和常务主席会议主持人,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丽水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第一次全体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政协丽水市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秘书长由政协领导担任,副秘书长由政协丽水市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人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职能组,办理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风会纪监督组,确定各委员小组和会议秘书处各职能组监督员,对会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及有关严肃会风会纪规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与小组会、联组会、界别对口协商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听取政协丽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政协丽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

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通过政协丽水市委员会的建议案;

(三)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县(市、区)市政协委员联络小组、委员活动小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视界别委员人数多少,可一个界别组成一个或两个委员小组,也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界别组成一个委员小组。小组会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委员小组召集人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丽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丽水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水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的领导出席。   邀请住丽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历届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邀请各县(市、区)政协秘书长,丽水籍(海外)省政协委员及省政协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市政协港澳台侨列席人员、文史专员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邀请曾任副市(地)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 邀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开幕会、闭幕会。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群众旁听。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邀请有关新闻媒体作采访报道。

第二十八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向会议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委员和在丽水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或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丽水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丽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丽水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届中新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全体会议选举,选举工作由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须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四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制订,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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