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丽水段)工程建设用地公告
索引号:/2019-05047     发布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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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编号:2019年第4号

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丽水段)工程建设用地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6日经自然资源剖批准,批准建设用地118.4899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118.0791公顷,批准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丽水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5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现将经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用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1、叶村乡麻寮村,用地总面积1.4397公顷(耕地面积0.248公顷)。其中交通用地1.2396公顷,住宅用地0.2001公顷。

2、叶村乡东坞村,用地总面积2.1922公顷(耕地面积1.7766公顷)。其中交通用地1.8885公顷,住宅用地0.3037公顷。

3、叶村乡南岱村,拟用于住宅用地,面积0.0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6公顷。

4、叶村乡源口村,用地总面积5.9312公顷(耕地面积4.04公顷)。其中交通用地4.2854公顷,住宅用地1.6458公顷。

5、斋坛乡桐楼村,用地总面积9.4263公顷(耕地面积6.1171公顷)。其中交通用地9.198公顷,住宅用地0.2283公顷。

6、斋坛乡花田坌村,用地总面积33.9375公顷(耕地面积24.4959公顷)。其中交通用地31.7896公顷,住宅用地2.1479公顷。

7、樟溪乡东市村,用地总面积4.8533公顷(耕地面积0.3881公顷)。其中交通用地4.8405公顷,住宅用地0.0128公顷。

8、樟溪乡谷山垄村,用地总面积1.5187公顷(耕地面积0.2139公顷)。其中交通用地1.3048公顷,住宅用地0.2139公顷。

9、樟溪乡包村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1.223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10、樟溪乡上徐山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5.071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7434公顷。

11、樟溪乡西源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506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2801公顷。

12、樟溪乡溪下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369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13、樟溪乡肖周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1.628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046公顷。

14、樟溪乡兰家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1.990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15、樟溪乡大徐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473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16、樟溪乡福村村1.519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8633公顷。

17、樟溪乡樟村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6.37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2152公顷。

18、樟溪乡岗头呢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2.537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797公顷。

19、斋坛乡东关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4.320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1412公顷。

20、斋坛乡上坌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299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2997公顷。

21、斋坛乡下坌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797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7827公顷。

22、安民乡乌弄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104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619公顷。

23、新兴镇后周包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1.394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2113公顷。

24、新兴镇进贤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665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5587公顷。

25、新兴镇林场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2.4281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7629公顷。

26、新兴镇上源口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3.649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6361公顷。

27、新兴镇外孟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6.140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478公顷。

28、新兴镇徐郑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5.310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2326公顷。

29、新兴镇杨村头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1.785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6453公顷。

30、新兴镇下源口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6.115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3.835公顷。

31、大东坝镇五部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3.752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4575公顷。

32、大东坝镇黄南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075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33、赤寿乡界首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07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公顷。

34、竹源乡可重旺村,拟用于交通用地,面积0.105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0.0088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1、按征地区片综合价Ⅱ-Ⅲ片补偿。

2、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为:40-100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地上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地上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四、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1、支付安置补助费,其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内。

2、按《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8]5号)和《松阳县调整完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18]97号)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农民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

六、征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18]562《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衢州至宁德铁路(丽水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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