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解答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9-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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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什么是政府信息?

答: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问:政府信息的载体有哪些?

答:纸质文件、光盘、影像、电子数据、出版物等。


3.问: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答: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公开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4.问:涉及政务公开的法规、规章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5.问:施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原则要求是什么?

答: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6.问: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要求是什么?

答: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7.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8.问:什么是依申请公开?

答: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9.问:什么是“五公开”?

答:是指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10.问:什么是“两秘密一隐私”?

答: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1.问:什么是“三安全一稳定”?

答: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问: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13.问: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问:什么是个人隐私?

答: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


15.问:什么是政策解读?

答,对政策进行解释,帮助人们更准确地了解政策的内涵和要义。重在“解”,即向社会公众比较详细地解释新近出台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精神,通过解读,社会公众对出台的政策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以利于各级对政策的落实制定具体的措施。


16.问:政府网站建设的原则是什么

答: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


 

17.问: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架构是什么?

答: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浙江省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管,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实施;

丽水市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我县实施推进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是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18.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什么?

答:

1)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教育、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19.问:由党委、政府根据具体工作需要临时设立的办公室、办事处、指挥部等机构,是否具备政务公开工作职能?

答:取决于该机构的法律地位,参照标准是该机构是否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否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人员编制,是否登记为独立法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等方面来判断。


20.问:垂直管理的部门如何理顺政务公开的组织管理?

答: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21.问:因机构改革,甲单位撤销,对于之后涉及该单位的信息公开如何处置?

答: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22.问:哪些单位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

答: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下列单位:

1)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2)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3)邮政、通信、金融、证券和保险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4)殡葬等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23.问:公共企事业单位是否需要实行政务公开?

答:是。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24.问:行政机关对哪些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答: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5.问: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哪些?

答:

1)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正式渠道;

2)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传统渠道;

3)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自媒体;

4)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26.问: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予以公开?

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7.问:党委信息是否属于政务公开?

答:不属于。党委信息、党务公开事项应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执行。

 

28.问: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哪些?

答: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具体解释如下: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29.问:政府公报是否有偿提供?

答: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

 

30.问: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年度报告最迟什么时候公开?

答:于每年3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数据。

 

31.问: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又有部分内容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32.问: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答:不属于。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联合发文的文件,抬头为党委,文号为党委文号的,文件性质应认定为党委为主体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3.问:村务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答:村务公开的信息,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34.问:村民前往乡镇(街道)或部门反映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事项,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反映属实的,应当责令依法公开。

 

35.问:如何判断某一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答:

1)该信息是否属于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2)该信息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

3)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4)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36.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一过程如何认定?

答: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29号)执行。


37.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什么?

答:除涉及“两秘密一隐私”及其他不予公开的内容之外,重点公开批准服务、批准结果、招标投标、征收土地、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有关、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有关等8类信息。


38.问: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开要重点推进哪些信息公开?

 

答: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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