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9-06885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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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6-06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9〕5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9-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KSYD01—2019—0005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19〕55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两个高水平”目标、建设田园松阳升级版提供强有力基础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位于县城城区以外的乡镇(街道)、居委会、行政村、机关、学校、国营林场等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包括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包括自然村)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农村供水安全负主体责任。水利局、建设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是农村供水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牵头抓总,具体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乡镇区域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县城供水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饮水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相关环境管理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等工作,负责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制定,指导乡镇区域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等。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对农村供水工程用地执行相关优惠政策;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林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中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归县人民政府所有;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主要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包括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及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所有权。
(三)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四)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和乡(镇)村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农饮办”),办公室设县水利局,是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十条 县水投集团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专业组织,按照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实行县级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净水设备和消毒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及水质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制定本辖区农村供水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水厂、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等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巡查、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维修养护及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水费计收以及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四)负责县田园水投管理运维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
(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协调工作、政策及群众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受益村要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分管村委干部和专管“网格员”。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村属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水源工程清淤、蓄水池清洗及水厂卫生环境整治工作。
(二)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负责确定供水水价、计收和使用。
(三)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日供水量不足二百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负责制订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四)督促专管“网格员”加强管理、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第十三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下同)。
第十四条 各行政村供水方式发生变化的,管护主体及职责对应转变。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县水投集团负责管护的工程建(构)筑物、管网工程、设施(备),由其负责管理和维修。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水厂、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管理和维修。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和维修。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至少每周一次、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至少每月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净水、消毒、闸阀等设施(备)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设备)维修养护,清理水源工程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台汛暴雨后应及时巡查水源工程,视情况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水源管理、水质检测
第二十二条 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生态环境、水利以及各村委会应当按职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二十四条 供水水质应符合最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农饮办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工程管护主体审核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
第三十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村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管护主体同意后,由专业人员实施。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一)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实行县城和农村“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水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按县城区供水水价半价收取(含污水处理费),且每吨最低不能少于1元。
(三)单村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按县城区供水水价半价收取(不含污水处理费),但每吨最低不能少于0.5元。
(四)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可探索采取“阶梯水价”、“福利水”等模式,“福利水”每户每月原则上不超过3吨。
第三十四条 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
(一)县城管网延伸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县供排水总公司负责收取。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受益村两委协商制定收取制度、落实专人收取。单村供水工程水费由村委负责收取。
(二)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水费实行按月缴费,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周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员研究确定,但收缴周期最长不能超出一个季度。
(三)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入户计量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
(四)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五)“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减免缴水费,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后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县城管网延伸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县供排水总公司使用管理。
(二)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全部留存村集体,用于村级工程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等。
第三十六条 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乡(镇)村、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七条 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和联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取水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一)县城管网延伸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县供排水公司自负盈亏,纳入一体化供水的村庄不享受维修养护补助政策。
(二)县田园水投管理运维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三)县财政将对管护人员落实、水费计收到位并实现安全供水的行政村给予适当的维修养护资金补助。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部门及各国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同村两委干部和“网格员”报酬挂钩,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供水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房等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工程管护主体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行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阳县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松政办发〔20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