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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2877070942X5/2019-0688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6-19
文号: 松政办发〔2019〕5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SYD01-2019-0004
有效性: 废止

2019年6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06-19 11:38:23 来源: 松阳县 责任编辑: 陈泽钊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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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YD01—2019—0004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19)51号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1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松阳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大力破除资源要素低效供给,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实现基于评价结果的资源要素配置、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服务等机制的全面完善落实。

二、评价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用地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到2020年,全县所有工业企业(除电力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领域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面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三、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表一:规上企业各项指标权数表

序号

指标

单位

权数

1

亩均税收

万元/

30

2

亩均工业增加值

万元/

20

3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万元/吨标煤

15

4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万元/

15

5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

10

6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年

10

表二:规下企业各项指标权数表

序号

指标

单位

权数

1

亩均税收

万元/

70

2

单位电耗税收

万元/万千瓦时

30

四、评价办法

(一)指标基准值。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设置如下:按照全县列入评价的规上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来确定。规下企业亩均税收基准值与规上企业一致,单位电耗税收基准值为列入评价规下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

(二)计算公式。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企业确无排污的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批复,“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满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五、评价分类

根据评价方法,按规上、规下分别计算出各个工业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按高到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

(一)分类比例

1.A类—优先发展类。规上企业为参评企业总数的20%;规下企业为排名前20%且亩均税收达到规上企业的平均值以上的企业。

2.B类—提升发展类:规上企业为参评企业总数的45%;规下企业为排名前65%且亩均税收达到规上企业的平均值1/2以上的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规上企业为参评企业总数的30%;规下企业为排名前95%且亩均税收不低于1万元的企业。

4.D类—倒逼整治类:为参评企业中除ABC类外的评价企业,规上企业约为参评总数的5%

(二)调整规则

1.加、减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单个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

1)年实缴税收总额超100万元的,高于1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20分。

2)企业主板(创业板)上市的加10分,新三板挂牌的加5分,完成股改的加3分,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加1分,列入省、市“凤凰行动”计划的各加2分、1分,各项不累计加分。

3)企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系数折算得分,最高加2分,属于现代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分别加2分,各项可累计加分。

4)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加1分。

5)经备案的技改项目,当年技改投资额达到200-500万元的,加1分;达到500万元的加2分,超过500万元部分每2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6)列入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加5分,列入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加2分;当年被评为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加2分、1分。

7)年平均职工人数达到300人(含)以上、600人(含)以上、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分别加1分、2分、3分。

8)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70%以上的加2分,50%以上的加1分,50%以下的不加分。

9)企业当年工伤发生率不高于全县本行业工伤平均发生率(指数)的不减分;当年工伤发生率是全县本行业工伤平均发生率(指数)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减1分;当年工伤发生率是全县本行业工伤平均发生率(指数)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减2分;当年工伤发生率是全县本行业工伤平均发生率(指数)3倍以上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减3分。

2.对有关特殊情形的规定:

1)对建设期满后的新企业、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两个年度过渡期,可暂不纳入评价(原则上当评价结果达到B类时纳入评价,未达到B类时不纳入评价,评价结果按B类享受)。

2)获得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亩均税收达到《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的,在原评价基础上上调一档。

3)当年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原评价基础上上调一档。

4)土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上,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在原评价基础上作下降一档处理。

5)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6)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BCD类的初评基础上上调一档,原则上不列入D类。

3.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B类。

六、结果运用

对评价结果为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能(电、水、气)、排污、信贷和税收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措施,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用地政策。在安排新增用地时,对评价结果为AB类企业按分类优先考虑,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施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CD类企业原则上不安排新增用地。加快推广标准地制度,新增用地要将投资、亩产、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

(二)用能(电、水、气)和排污政策。A类企业优先保障项目用能与排污总量指标;实施有序限额用电方案时,作为重点保障企业参与错避峰。B类企业用能、排污总量指标原则上在原许可核定范围内使用,不得突破。C类企业严格控制新增用能指标和新增排污总量指标。D类企业不得新增用能指标和新增排污总量指标。对超额用能的企业,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三)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按分类予以重点支持。

(四)财税政策。做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符合亩产税收标准的,且符合国家、省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分类分档减免土地使用税。

七、奖励

对获得全县年度工业企业综合水平排名前列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进行分类奖励(纳入规上企业评价范围当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企业取消奖励)。

规上企业:综合排名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30万元,第三名奖励20万元,第四至六名各奖励10万元,第七至十名各奖励5万元,第十一至二十名的企业各奖励2万元。

规下企业:综合排名第一至三名各奖励2万元。

八、操作规则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和属地乡镇(街道)于每年3月底前核定工业企业用地面积数据,并报送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税务、统计、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数据报送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三)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数据汇总后返还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由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通知参与评价企业进行核对,企业对数据有异议的,在“企业评价数据表”下达一周内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过期不在受理)。乡镇(街道)将核实数据报送回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实的数据进行评定,并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档名单通过审定后予以公示,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综合评价工作。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松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评价范围,县经济商务局牵头负责工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县发改局牵头负责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县科技局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内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松阳分区管委会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负责提供企业排污数据;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企业行业分类、综合能耗、增加值、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和职工人数等数据;县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数据;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量数据;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核准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分类。同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分别制订(修订)用地、用能、城镇土地使用税、排污、信贷等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具体的、细化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并执行。

(三)建好基础台账。各评价数据核准责任部门要把建好评价数据的台账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松阳分局、统计、税务和供电等部门分别建好企业用地、排污、用能、税收、用电等相关台账,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及时报道绩效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氛围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十、附则

(一)集团公司或同一控制人名下公司有两块或多块用地时,合并计算用地面积,单独参与评价的企业可相应减去土地面积。

(二)数据报送同时提供书面盖章版和电子文档。

(三)调档只在原评价基础上上升或下降一档,不影响原各档之间企业分档比例,也不影响原各企业的排名。

(四)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松阳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意见》(松政办发〔2017〕2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1.税收实际贡献:指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税费实际贡献数(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分税费按入库时间进行取数。

2.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用地面积:企业将自有厂房出租给参与评价企业时,可相应减去土地面积;出租给未参与评价企业(包括非工业企业)时,土地面积不核减,仍计入本企业面积,但租用给拥有合法手续的工业和工贸企业,承租企业税收数据可合并计算。(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化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综合能耗以等价值计算,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数据为准。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值现阶段采用环境统计量、排污许可量或排污权核准量。新建项目无数据的,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许可的排放量计算。主要污染物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

企业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以环保部门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1.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2.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由统计部门根据年报数据提供。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以统计部门核实的年度数据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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