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斋坛乡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全体乡机关干部:
《斋坛乡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已经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松阳县斋坛乡委员会
松阳县斋坛乡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6日
斋坛乡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乡干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习调研制度
1.学习时间: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晚上为机关干部夜学日。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层干部圆桌会议。
2.学习内容:政治理论、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相关业务知识、服务群众工作、项目操作管理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的学习,努力提高机关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3.学习方法: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除了采取邀请专家领导上课、专题讨论、交流体会、案例剖析方式外,推行庄式学习法,授课后视情开展点评或讨论。
4.学习要求:(1)严格执行请假制度,除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外,每次学习一律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凡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学习的每次扣20元,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0元,全年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缺席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评为先进个人。(2)记好学习笔记,不定期抽查,定期考查,对学习情况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核。
5.调研工作:(1)党政主要领导每周至少到一个村现场办公,其他班子成员每月到联系村工作不少于4次,驻村干部每年走访农户不少于1次,并按要求认真记好记录本;(2)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牵头主持1项重点调研课题,完成1篇调研报告,其他乡干部每年完成1篇调研文章。(3)中层干部每年至少联系1个重点项目,完成项目进展实行月报告制度。
二、会议制度
1.坚持办公会议制度
(1)周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上午。
(2)月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晚上。
2.严格会议纪律
(1)凡通知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全局性重要会议,都必须准时参加,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因事因病缺席的须在会议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处罚50元,因私请假每次处罚10元。县级以上召开的各种会议,应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凡因未按时参会或违反会议纪律受到县级通报批评的,除每次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外,还须在乡干部会上检讨。
(2)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乡党委政府召开会议都要认真听、认真记,带头为基层干部树立榜样,会上不得交头接耳开小会,不得中途退场,手机应调到振动或静音状态,确需接听的要注意不影响周围人员。有关重要会议内容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外传。
(3)参加上级部门召开会议的人员回乡后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党委政府汇报,凡因不汇报或汇报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的,根据其后果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会议牵头与对口管理
(1)全乡性会议由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时间内容,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
(2)周例会、月例会,由当天值班领导确定时间内容并主持召开。
(3)其他线上的专业性会议,由党政办统一管理,各职能科室必须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是否安排就餐或发放误工报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时间和地点,会议通知由职能办负责。
(4)各中心(职能办)例会,由中心(职能办)负责人确定并主持召开。
4.会议记录与考核
(1)全乡性会议由党政办负责会议内容记录和与会对象签到工作。
(2)其余各种会议由相关职能办负责会议情况记录及与会对象点名工作,并将签到和记录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3)会议记载签到情况,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三、考勤考核制度
1.严肃上下班纪律。
(1)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做好本职工作。实行上下班指纹签到(退)制度,上午签到、下午签退;签到时间上午8:30时前,下午,按县规定下班时间。
(2)乡干部在上班期间因公事需出斋坛乡范围(或下村工作不回办公室)的,应签退并在便民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注明事由、时间等,以备查。如未备案外出查到不在岗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100元。
(3)考勤情况每月统计一次,未签到一次扣10元,因公事未摁指纹但在便民中心作出说明的视同已签到。未作说明迟到的每次扣20元。工作时间由乡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在岗的每次扣20元。
(4)严禁访问不健康网站,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工作期间禁止利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小说、听音乐、看影碟、播放观看影像、炒股、实时在线聊天等。每发现一次扣500元,被县查处一次扣2000元。
2.严格请销假制度。
(1)凡乡机关干部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急事急病来不及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事假先请年休假。
(2)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及婚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3)一般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先由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请假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其中出县的需按规定备案,党委、人大、政府正职报县委办,其他副职报县委组织部)。
(4)假满后2天内不补办手续的,每拖一天扣10元。回乡上班后需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凡不按规定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每天扣100元。全年脱产学习超过六个月、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事假超过三十天、旷工超过五天者,扣除年终工作考核奖金。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报请组织处理。
3.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各中心(职能办)要按照定岗定责的要求,切实加强人员管理,强化工作落实,制定详尽的考核办法,细化工作目标,实行绩效量化。乡村干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办法由组织办牵头,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涉及到各条线上的考核细则,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4月底前报党政办统一发文。
四、住夜值班制度
1.每名在职干部都应按照规定参与住夜值班。一般情况下应有1名班子成员带班住夜值班,住夜值班只准调换不准请假。
2.住夜值班时间处理好当班事务,并作好登记。
3.住夜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随意脱岗,凡抽查不在岗,按无故不住夜处理,发现一次,当天所有住夜人员工作日每人扣20元,休息日每人扣100元,带班组长分别再加扣50元、100元。
4.住夜值班期间,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处理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事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汇报。在住夜值班期间发现打牌、搓麻将等娱乐活动的,每次扣100元。未妥善处置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从而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扣除相关人员100元,带班组长200元。
5.本单位抽调到外单位工作的在职干部,抽调单位在县外的,不参与住夜值班工作;抽调单位在县内的,原则上应参与本单位住夜值班工作。如因客观原因不参与住夜值班的,应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参与住夜值班。不参与住夜值班期间,不享受单位职工加班补贴。
五、财务管理制度
1.经费管理和审批。财务统一由财政所管理,发票报销须注明用途、经办人,经分管领导、党政办主任审核后报乡长审批;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大额经费开支须经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
2.物品购置与管理。(1)常规性办公设备(用品)、文印用品、会务用品等物品由党政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购置,大件物品购置由使用科室(人)提出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具体采购工作由党政办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购置。(2)实行公共财产登记保管制度,由党政办统一实行登记、建档,指定专人管护,人员变动及时将所保管物品交还党政办,再办理调动手续。(3)乡机关干部要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爱护和使用,严防被盗、丢失、损坏。公用设备原则上只供工作使用,一般不外借,不准擅自私事使用。凡因个人私用损坏的,应照价赔偿。(4)各职能办对保管使用的大件耐用办公用品的报废,需由原保管人提出修理或报废意见,经党政办审核同意后予以报废。报废程序由财政所根据相关规定核销,方可在固定资产账表和清单中予以注销。各职能办和干部个人不得自行销毁或另作处理。
3.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招待统一由党政办负责,凡需要就餐的,由相关分管领导到党政办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禁止提供各类烟酒,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招待用餐地点一般在乡食堂,特殊情况需到农家乐等招待的需请示主要领导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用公款到茶楼、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进行消费。
4.政府公务车按照“统一调配、单位管理,独立核算、节超自负”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六个不得”、省“八个不准”、市“十不准”纪律,实行假节日封存制度。专人管理,管理人负责维护保养,确保安全驾驶。凡使用公车需按照公务用车使用要求填写派车记录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不得随意更改行驶线路。禁止公车外借使用,如管理不善,造成一切事故责任自负,政府不承担一切责任。驾驶员需做好出车记录,不得无故在外停留,如发现公车私用,一次处罚200元,三次辞退。
5.差旅费报销。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按浙财行[2017]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出差人员交通费、住宿费补助。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为:火车为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席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为三等舱;飞机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住宿费出差到省外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限额标准;省内出差的,住宿费不高于340元/天/间。
(3)伙食补助和公杂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为:从2017年7月1日起,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6.子女保健、保育费。保健费。14周岁以内的子女,子女父母奖励300元,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如配偶无固定工作,由在职方全额发给)。保育费。在幼儿园就读的子女,凭发票每年领取子女保育费,标准一年1400元,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如配偶无固定工作或配偶方不享受的,由享受方全额发给)。
7.学习培训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鼓励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业务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教育培训活动,并按照相关教育培训学习文件要求给予报销学费、考务费。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六、保密、安全、卫生制度
1.保密制度。乡机关干部必须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守则”。所有秘密级以上文电、资料、数据的收发、传、批、借、存、销每个环节,都要按保密规定办理并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确保准确无误。不经有关领导批准,秘密以上文电不得带出机关、不得复印并按要求定期收回、上缴。
2.安全制度。办公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办公室内禁止存放个人的贵重物品和现金,出入办公室要随手关门、锁门,下班后要锁好门窗。按规定保管好现金、印章、文件、档案、电脑等物品,配备相应设施,做到防盗、防水、防火、防蛀、杜绝丢失泄密现象和各类事故发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禁止闲杂人员进出办公室。
3.卫生管理制度。各办公室卫生由各室自行负责。会议室及公共场所卫生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打扫。各办公室应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做到每个办公室干净整洁,东西摆放整齐。
4.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根据档案收集归档的相关规定,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档案的集中归档工作。试行村档乡管工作,每个村建立专门的档案柜,集中整理、装订、编目,严格按照档案接收、鉴定、整理、保管、利用程序实施管理。涉密档案另外存放。
5.因私出国(境)制度。如实报告和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照。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乡组织办;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七、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
1.及时收文,确保公文流转顺畅。所有上级来文来函,办公室要及时收文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流转。文书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前至少登录办公协同系统一次,及时做好上级文件的收文以及会议通知。各承办人员要按照领导签批的意见依照要求认真及时办理,并将办理后文件回传给办公室归档,办公室并要对文件传阅办理的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反馈办理结果。凡因哪个环节延误,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所有党委、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起草、打印、审核、审签、发放的程序办理。涉及部门工作的文件一律由部门负责起草、打印。所有文件实行分管领导审核,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审签,政府文件由乡长审签。
3.严格加强印章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所有需要使用的印章,原则上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重大问题由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注明事由、审批人和承办人。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确需因工作需要带离印章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进行严格的印章交接登记管理。
八、计算机管理制度
1.各办公室计算机由党政办协调专门人员统一进行维护维修。未经党政办许可,不准擅自增删统一配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增删、改动、占用统一分配的IP地址;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一律不得外借,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2.注意计算机用电安全和防火、防潮、防病毒等,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定期维护、查杀病毒等,确保计算机安全、正常使用。
3.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工作人员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于外网计算机。所有办公室计算机的文件资料要做好备份,同时留存原始记录,以防遗失。发生泄密事件的,按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打印管理。提倡双面打印,节约用纸。实行复印登记制度,对使用党政办一体机的,做好打印复印登记。一体机一般不对外服务,特殊情况对外,一律按标准收取费用并做好登记。
九、效能问责制度
1.成立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纪委委员等干部为成员,下设效能督查办,由纪委书记任主任。实行随机督查,乡督查组将不定期督查,督查范围主要包括办公室、村组工作现场、出差办事地等处,督查采取实地察看、电话查询等方式。
2.实行效能问责。坚持定量管理与定性管理相结合、奖优罚劣、层级管理、公开公正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相应的效能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办事,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
(四)消极懈怠、推诿扯皮,影响重点项目等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的;
(五)工作失职,造成全县工作被动,或者影响市对县考核成绩的;
(六)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被群众投诉的;
(七)违反“四条禁令”等机关效能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乱收费、乱摊派,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的;
(九)“三公经费”控制不严,造成奢侈浪费的;
(十)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职检查:
(一)不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上级决策失误的;
(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阻碍政令畅通,造成全局工作被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工作岗位:
(一)责任心不强、工作消极被动,连续两年完不成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重大事项工作任务的;
(二)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单位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或者单位连续两年全县效能排名位列同类别末位,或者科室年度两次效能评议列全县参评科室末三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未作明确规定,无法认定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效能受到影响的。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及时主动纠正过错,挽回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3.结果运用。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效能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等次;一年内受到两次(含)以上书面效能告诫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