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公安局警务车辆管理规定
索引号: 00266403_8/2019-06478     发布机构: 松阳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9-06-10 15:18:36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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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公安局警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厉行节约,积极稳妥的保障执法执勤出行。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松阳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

普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

二、车辆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保障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应急事件等用车需要。 

三、执法执勤用车

1.局机关警务保障室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用车单位网上提出执法执勤用车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警务保障室根据分管领导意见作出派车安排。2.各科所队负责管理的执法执勤车辆,由科所队根据执法执勤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管理,县内用车由用车人填写松阳县公安局县内出车审批表(接处警用车除外),报其科所队领导审批同意后出车,县外(市内)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出车。3. 跨省执法执勤用车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须报局主要领导批准。4.网上派车单各单位必须审批并保存,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5.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律由局主要领导批准。6.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警务保障室可调用全局执法执勤车辆(派车审批程序参照上述执行)  。 

四、执法执勤车辆责任管理

 1.警务保障室、各科所队分别对其所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负责车辆保养、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2.各科所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要对执法执勤活动严格把关,不得将一般公务活动纳入执法执勤用车活动范围,严禁随意扩大执法执勤活动界限。3.对申请使用局警务保障室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经网上申请、领导审批后的用车,使用车辆人员及科、所、队负责人为车辆管理责任人。4、不得出借、出租执法执勤车辆:5、不得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6、不得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7、不得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车辆定点停放

1.局警务保障室、各科所队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局机关大院,各派出科所队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全部定点停放在各单位院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外停放。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入库停放的,车辆使用人应提前报告科所队负责人。3.使用人出车任务完成后必须锁好车门妥善保管好执法执勤车辆内的警械装备、技术设备。4.定期清洗并保养车辆。

六、车辆加油管理

1.全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实行IC卡转账充值加油,加油IC卡实行一车一卡,按车号加油,不准把IC卡借于他人使用。出差途中或因特殊、应急情况等需卡外临时加油的,应提前向分管财务领导报告并由车辆随行人员在发票上签字方能报销(原则上不做临时加油)。2.驾驶人员将本车的IC加油卡转于他车加油或将油料抽出作为他用等行为,除按规定追回相应损失外,将按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1.车辆保管人员应当爱护车辆,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保养维修建议。2.车辆保养维修一律在县局确定的厂家进行。3.警务保障室管理的车辆保养维修程序:由车辆保管人员提出申请,将保养维修预算单网上填报提出初审意见,经局警务保障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保养维修。车辆保养维修完成,由车辆保管人对保养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名,经警务保障室主任核准送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保养维修费用。4.各科所队保管的车辆保养报修程序:由车辆管理人提出申请,将维修厂保养维修预算单网上报各科所队(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维修厂进行车辆保养维修。车辆保养维修完成,由车辆保管人对保养维修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车辆保管人签名,报各科所队负责人核准,送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保养维修费用。5.全局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在紧急情况或本市以外发生临时故障需要维修的,车辆使用人员必须电话报告警务保障室,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报销应由随车人员在维修单据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八、车辆督查管理

由纪检组、督察大队、警务保障室等通过查询车辆充值加油明细、查询车辆出入库、查询财务等,对局各单位车辆使用报批情况、充值加油情况、入库集中停放情况、定点保养维修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给予预警扣分。1.车辆使用不按规定实行审批手续或车辆不按规定实行集中入库停放,被内部督查或被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给预警扣分。2.违反规定不履行车辆报修程序或擅自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的,其维修费用自理,财务不予报销。3.驾驶员应当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切实维护和保养好车辆,严禁酒后驾车或开“英雄车”、“特权车”和“霸王车”,对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被处罚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因紧急公务如追捕逃犯等除外); 4.对不爱护车辆,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给予预警扣分.故意造成车辆损坏的,依法律法规处理。5.驾驶员不得擅自把车辆交给无警车准驾证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按规定给予处理。

九、全局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保管制度,保管人员名单报局警务保障、督察部门备案。

    十、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执行,今后如有调整的,将另行通知执行。

 

松阳县公安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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