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松阳县科学技术局党组关于印发《松阳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39_6/2019-06738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19-04-02 15:56:1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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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

现将《松阳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松阳县科学技术局党组

2019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加强建设清廉机关,依据《松阳县委、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科技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民主决策原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性。

(三)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各级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符合重大决策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县科技改革发展,具有全局性特点以及关系我局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局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方案的研究制定;

(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的研究决定;

(五)局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重大问题的处置方案;

(六)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局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二)推荐申报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三)公开招录、选调工作人员(自聘人员);

(四)后备干部的推荐;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人事问题。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项总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三)所有不动产购置;

(四)原购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各类国有资产处置;

(五)以单位名义对内对外合作(不包括科技局组织开展的县域企事业单位对外科技合作)、担保等项目;

(六)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项目、民生社会事业项目立项安排;

(七)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或推荐上报的各类项目、奖励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资金使用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二)各类专项(含县本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立项安排、使用与管理;

(三)单笔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大额资金的支出;

(四)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出决策议题建议: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局党组书记(局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科室均可提出决策议题。建议主要内容包含: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凡提交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最后由主要领导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的事项确需临时动议,由分管领导陈述理由,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临时动议。

(四)完整的议题材料要提前送达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

(一)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如遇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个人或与个人有关的直接关系人的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二)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议题提出、充分讨论、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步骤进行。即议题提出人对议题作汇报介绍,与会人员就议题建议逐个表态。单位主要领导不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待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

(三)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四)遇出席会议人数无法达到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且需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又有时限要求而无法通过会议审议时,主要领导可通过电话征询方式征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当赞成意见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时,主要领导即可作决策,但必须在召开下一次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时予以追认。

(五)如遇突发事件需立即作出决策时,主要领导在场的由主要领导作出决策,主要领导不在场的,如时间允许,分管领导需请示主要领导后作出决策。如时间不允许,分管领导可作出决策,事后由决策者在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作陈述并由会议予以追认。

(六)形成会议记录与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每项议题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会议记录须经每位参会人员签字背书。

第十条  拟定决策方案:

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比较复杂或有一定难度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采取调查、走访、公示、座谈、听证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

对涉及科技改革发展的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应进行而未进行论证评估的,不得提交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做出评估报告,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帮助局党组或局领导班子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议

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

(一)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明确执行纪律。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团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主动邀请县纪委派驻纪检组领导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实施监督,及时发现、指出、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向县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互联网、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全局要积极支持和自觉接受纪检、组织、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上级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并配合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规定的,在会议表决时明确表明异议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出席会议人员真实意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五)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七)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八)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九)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松科党组〔2019〕5号  中共松阳县科学技术局党组关于印发《松阳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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