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县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民宿的定义和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二)民宿建设范围
民宿应位于县城建成区和古市镇建成区外、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允许在县城建成区及古市镇建成区范围内建设民宿:
1.在县城建成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青田码道区块,或者在古市镇建成区内的古镇保护区块,利用传统建筑改建民宿并保持原始风貌的。
2.经县政府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改建为具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
(三)县城建成区及古市镇建成区范围的划定
1.县城建成区划定范围:222省道至与高速公路交叉处(原造纸厂附近)再沿高速公路至高速收费站再连接大马公路至222省道为界。
2.古市镇建成区划定范围:222省道接万寿北路再接古新路至松阴溪北岸再接连古市高速连接线至222省道为界(含古市镇筏铺村及下乡脱贫小区)。
二、民宿的经营规模
原则上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至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8间,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三、民宿的条件
民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卫生许可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申报登记。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的治安要求
(1)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具备单独的旅客住宿房间;
(3)安装并能熟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
(三)民宿的消防要求
开设民宿应当符合《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附件中关于民宿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
县城建成区及古市镇建成区范围内开办民宿的,在满足民宿消防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易喷淋系统,在进水管网处增设加压泵)。
2.该建筑要与周边的建筑有防火分隔措施(如防火墙)。
3.建筑内部要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四、附则
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场所,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及管理。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1.县城建成区范围图
2.县城建成区内历史文件街区范围图
3.县城建成区内青田码道范围图
4.古市镇建成区范围图
5.古市镇建成区内古镇保护范围图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