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9-0690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12-06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9〕8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9—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松阳县城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以及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广场。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县建设、公安、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可采取外包方式确定具体收费单位。
(三)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机动车泊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改变停车泊位用途等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逃避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予以抄告,并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提示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停车费用。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违法设置停车泊位的查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违法停车车辆的信息网络,及时更新信息数据,提供查询平台。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区域范围。按区域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类区域范围为松阴溪沿岸以北,环城西路(不含)以东,长虹路全路段(长虹西路、长虹中路、长虹东路)(不含)以南,香格里拉小区红绿灯以西的区域;二类区为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和停车收费区域范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等实际情况向社会征求意见,适时调整停车泊位设置和停车收费区域范围,并将设置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泊位标志、收费标志等各类标志清晰醒目,式样统一,符合国家标准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要求;
(二)各类标线清晰醒目。车行道、人行道停车泊位应统一采用白色实线作为标线;停车泊位的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志、标识。
第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撤除:
(一)道路停车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应当撤除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咪表收费,收费范围的确定或调整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向社会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按照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公示牌应设在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对停放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规范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入位停放;
(四)保持泊位整洁卫生;
(五)做好停车收费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停车收费
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第十四条 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五)自觉维护停车场地相关设施完好,损坏相关设施的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第十六条 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或车主,经有效告知后,仍不支付的,由收费管理单位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性执法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一)举行重大活动的;
(二)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的;
(三)市政设施维护需要的;
(四)其他应当暂停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的。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31日发布的《松阳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松政办发〔2016〕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