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的通 知
索引号: 00266428_1/2019-06405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19-12-26 10:32:3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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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文件

  松卫〔2019〕18号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松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的通 知

  松阳县卫生监督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松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3 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立、办、执”过程的管理,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局依法定程序查处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法定期限(3个月)的,应当提前15日报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局的执行机构即松阳县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监督所)的承办科室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结案后3个月内报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备案。

  第二章 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第五条 案件的受理与立案由监督所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社会举报的案件。由监督所依照相关规定受理登记和调查处理。对调查后须予以立案查处的案件,在3日内报请监督所所长受理,7日内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并报所长审批立案。

  第七条 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案件。对公民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由2名以上监督员依法当场执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由监督员报告监督所分管副所长同意后依法当场执行。对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案件,在3日内报请监督所所长受理,7日内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并报所长审批立案。

  第八条 监测报告中发现的案件。在各类卫生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监督所承办监督员接到检验报告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在3日内报请监督所所长受理,7日内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并报所长审批立案。

  第九条 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由监督所按照相关规定,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在3日内报请监督所所长受理,7日内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并报所长审批立案。

  第十条 经审批立案的案件,监督所承办科室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日内到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备案,领取文号。

  第三章 案件的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由监督所承办科室2名以上监督员(其中第1名为主办监督员)负责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案情简单、证据确凿,应当在一个月内调查终结;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应当在二个月内调查终结。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的案件需及时向监督所所长请示汇报。(详见附件1“松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十三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完成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后,由监督所所长审批后实行合议。

  第四章 案件的合议

   

  第十四条 具体规范按照附件1“松阳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执行。

  第五章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及其送达

   

  第十五条 案件在合议结束后,由监督所案件承办监督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审核。

  监督所法制稽查科收到案卷后应当及时就证据、程序、法律依据等的合法性、自由裁量的合理性以及案卷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审批,由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初审,监督所所长审核后,报请卫健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并加盖本局公章。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监督所案件承办监督员送达,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其他方式为辅。

  送达方式必须合法、有效。

  第六章 陈述申辩

   

  第十八条 案件陈述申辩的接待、记录,由监督所案件承办监督员或承办科室负责。

  第十九条 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相关事实、理由和证据,或要求减轻、减免处罚的申请,承办监督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并按前述程序重新组织合议。

  第七章 案件的听证

   

  第二十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监督所将案卷材料尽快报本局医政科,由医政科组织听证,监督所法制稽查科、案件承办科室协助处理听证相关事务。

  听证的组织实施应当依法进行。

  第八章 案件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卫健局领导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由卫健局医政科组织召开。(详见附件2“松阳县卫生健康局集体讨论制度”)

  第九章 处罚决定及其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审批,由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初审,监督所所长审核后,报请卫健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并加盖本局公章。

  第十章 处罚决定送达及网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经本局批准(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监督所承办科室。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监督所承办科室在7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必须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71号)文件要求,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由监督所具体负责。

  第十一章 案件的执行、分期履行与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本局批准(盖章)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监督所承办科室负责执行。

  第二十八条 案件的滞纳金减免和分期履行,由当事人申请并说明理由,承办监督员审核,法制稽查科复核同意,经监督所所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确实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监督所承办科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法制稽查科初审,监督所所长审核,报本局局长审批后按照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结案与归档

   

  第三十条 本局批准(盖章)执行和履行的案件,实行“谁立案、谁结案”。

  第三十一条 超出本局批准(盖章)执行和履行的案件(如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履行变更),报批准处罚决定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结案。

  第三十二条 案卷归档保存由监督所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案卷的整理由监督所承办科室负责,卷宗材料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整理和装订,于结案后30日内将装订好的卷宗交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备案,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审核后于结案后3个月内交监督所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简易程序处罚案件的归档保存,参照一般程序案件的归档保存要求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为了确保本规范的正确实施,监督所可以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附件1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职权,加强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终结调查后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合议,

  第三条 合议人员组成:合议人员由3人组成,监督所所长(合议主持人)、主办监督员、法制稽查科人员,由法制稽查科负责人负责召集。

  第四条  案件合议时,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提出拟处罚建议及理由。合议参加人员就主体认定、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处罚程序等进行讨论,提出各自意见。

  第五条  合议参加人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第六条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合议参加人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

  第七条 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合议参加人应当根据法定情节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确定罚种、罚款金额。裁量时,除了应当考虑法定情形外,还可以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社会影响、一贯表现以及悔改程度、整改结果等情节综合认定,酌情考虑。

  第八条 合议参加人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

  引用条款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种类的依据;三是法定有关从重、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以作为具体裁量的依据。

  第九条 当合议参加人出现对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定案判罚。但对不同意见应完整记录在册,以便备案。

  第十条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事实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教育其改正、以观后效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十条 合议由监督所主办监督员负责合议记录。

  记录人员应准确、客观记录合议人员发言内容。合议主持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合议结论。参加合议的人员应当在每一页合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合议参加人、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于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重新(二次)合议在作出是否调整处罚建议时,应当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应当在3日内将合议记录,送合议参加人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办案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准确、及时、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领导及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专题会议的形式举行(如遇特殊情况,以会签形式解决)。

  第四条  专题会议分管副局长主持。集体讨论小组成员包括分管副局长、局医政科负责人、局公卫办主任,列席人员包括监督所所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承办人负责记录。

  第五条 下列案件,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公民罚没款总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处罚案件;

  (二) 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没款总额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处罚案件;

  (三)拟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五)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案件;

  (六)其它较为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以及局机关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六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监督所法制科负责人应当将案卷在会议前3日提交局医政科,由局医政科提交领导进行会议讨论。

  第七条 集体讨论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八条 案件讨论时,案件承办人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证据、初步形成的处理意见、分歧焦点等。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决定;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由分管副局长决定。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制作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签名。

  第十一条 案件结束后,应将案件讨论记录归入案卷予以保存。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松阳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 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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