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溪镇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定
索引号: 00266477_5/2019-06495     发布机构: 象溪镇     发布时间: 2019-12-20 10:23:3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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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 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8 号)、《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丽组通【2018】7 号)、《松阳县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定》(松委办发【2018】8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

(一)本镇所有干部职工列入登记备案管理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由镇党建办负责。

(二)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人员类别、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人像资料、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的,镇党建办工作人员应当在30天内将人员(在职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

二、出国(境)审批

(一)镇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二)镇干部因私出国(境)不得影响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提倡利用年休、双休和法定节假日等时间。

(三)镇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1.本人向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事由、目的地、在外停留时间等。

2.镇党委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初审核完毕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镇纪委审核并征求意见。

4.镇纪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镇党委对因私出国(境)进行审批。

5.申请出国(境)人员凭审批件到党建办领用相关证件。

(四)申请出国(境)人员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

时,须向镇党建办报送以下材料:

1.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内容包括申请人员基本情况、以往出国(境)情况、国内外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申请理由及期限、出国(境)证件管理经办人员意见、所在科室负责人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乡镇纪委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等。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须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3.书面请假材料。镇干部因私出国(境),先办理请假手续,再提交出国(境)申请。

三、证件管理

(一)镇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由镇党建办实行集中保管,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人员的出入境证件。

(二)镇干部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党建办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镇纪委。镇干部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取得证件1周内将证件上交党建办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的镇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0 天内,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镇党建办集中保管。

(三)因工作或职务变动等原因使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部门发生变动的,党建办工作人员应在1个月内做好证件移交工作。

(四)党建办证件管理人员,必须以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件为依据,给予领取出国(境)证件。

四、出入境信息核查

镇党建办工作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对镇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核查。

五、 纪律和责任

(一)镇干部因私出国(境)前,由党建办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提醒在国(境)外期间注意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二)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党建办领取出入境证件的,应予以拒绝。

(三)镇纪委将不定期对出入境证件上交和保管情况开展督查,对督查发现不按规定上交出入境证件的干部、未按规定保管或私自发放出入境证件的保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中共松阳县象溪镇委员会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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