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松府复字〔2019〕13号
申请人:杨某彪。
被申请人:松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松阳县水南街道南环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饶庆勤,任局长。
申请人杨某彪不服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松公(古)行罚〔2019〕5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认为松阳县信访局未明确答复申请人其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并建议其去纪检部门信访,各相关部门对其信访事项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处理情况下,再到省里信访,并非越级上访,也非缠访或者无理访,且申请人大多是通过网络进行信访,直接去人当面信访的次数也仅是几次。同时申请人2019年初只是对村干部钟某的贿选行为进行信访,并没有信访妻子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申请人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其行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无寻衅滋事行为。二、被申请人法律适用错误。根据被申请人证据表明,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只是违法上访问题,属于《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第二种行为,即使要对申请人进行治安处罚,根据《信访条例》第47条第2款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应当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不应认定其具有寻衅滋事行为。三、被申请人违反了治安违法案件属地管辖规定,属于无权管辖。申请人越级上访行为发生地点都在外地,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处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定性不当,违反属地管辖原则,依法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案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该案适用法律准确。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申请人因其妻子交通事故被撞身亡责任认定和择子山村钟某伦贿选及资格审查问题一直前往省市县信访接待场所及国家信访局信访,并在明确答复不再受理,经赤寿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仍然就相同信访事由多次到省市信访接待场所缠访。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再次到省信访局等部门无理缠访,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且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松阳县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未违反管辖原则。被申请人在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前,依法进行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相关陈述和申辩权利,在全案审查复核的基础上逐级审批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申请人妻子徐某球及岳父徐某用发生交通事故。松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交通事故人认定,徐某球与另外一机动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28日、2018年8月1日前往松阳县信访局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进行信访,其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6日、2016年3月14日提交的信访事项被信访机关认定为信访初件,2016年3月28日提交的信访事项为信访重件。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对上述交通事故鉴定人员资质问题进行信访,该信访事项被信访机关认定为信访初件。上述信访事项,信访机关均依法予以答复。同时,该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审理终结,申请人及其亲属共计获赔人民币81万余元。
申请人于2017年2月4日、2018年7月11日就松阳县赤寿乡择子山村党支部书记钟某伦操纵选举分别前往松阳县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其中2017年2月4日的信访事项被信访机关认定为信访初件,2018年7月11日的信访事项被认定为信访重件。2017年6月5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11月9日,申请人就松阳县赤寿乡择子山村党支部书记钟某伦涉嫌违法,古市派出所包庇钟某伦相关事项及申请人妻子、岳父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资质问题多次前往浙江省信访局进行信访,并于2017年11月6日就上述情况前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均被信访机关认定为信访重件。上述信访事项,信访机关均依法予以答复或处理。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就松阳县赤寿乡择子山村党支部书记钟敏伦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松阳县古市派出所包庇钟敏伦的情况前往浙江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纪委等单位信访,该信访事项被信访机关认定为信访重件。
另外查明,因申请人前往国家信访局信访,松阳县公安局古市派出所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26日分别对申请人出具松公(古)训诫字〔2018〕14号和松公(古)训诫字〔2018〕15号《训诫书》。
2019年1月24日,赤寿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郑炜军向被申请人所属古市派出所报案称申请人多次以无理诉求,通过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该所受理此案,于同日传唤申请人到古市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就相同且已经得到信访答复的信访事项多次到省市县及国家信访接待场所缠访、无理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于同年1月25日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松公(古)行罚〔2019〕50043号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19的2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松公(古)行罚〔2019〕5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松公(古)行罚〔2019〕50043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申请人,郑炜军,周奋飞,李新询,吴锋询,胡慧强等人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训诫书、户籍信息及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信访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其妻子、岳父交通事故认定和赔偿问题及松阳县赤寿乡择子山村党支部书记钟某伦选举违法等问题前往松阳县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等国家机关进行信访,申请人在各级机关对其信访事项均予以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就相同事项多次越级到浙江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进行缠访、无理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松阳县公安局有权对申请的违法行为处理。据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该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松阳公安局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的松公(古)行罚〔2019〕5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