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松府复字〔2019〕1号
申请人:杨某弟,女,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松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松阳县水南街道南环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饶庆勤,任局长。
申请人杨某弟不服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松公(古)行罚〔2019〕5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复议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1月23日到浙江省公安厅提交要求维权上访控诉,和省信访局没有解决的几件事,根本没有提到宅基地建房的问题,其上访是法律允许并赋予公民的权利。申请人认为其并没有就相同事项多次越级到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缠访和无理访。因此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并要求立案侦查新兴镇政府杨某俊、黄某辉,新兴镇后刘村刘某俊、叶某军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抢劫罪、侮辱罪。
被申请人答复称:该案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该案适用法律准确。2019年1月23日9时许,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前往省信访局上访,要求解决多年前其到北京信访被规劝回松阳途中钱被“抢”和安置宅基地建房问题,在杭州由松阳县新兴镇政府工作人员规劝回松阳。申请人要求解决的两个信访问题均已在2016年6月30日和2018年10月9日得到解决,并签了息访承诺书。现申请人仍然就相同信访事项到省市各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登记缠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答复人在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前,依法进行受案、调查询问,告知相关陈述和申辩权利,在全案审查复核的基础上逐级审批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正当合法。答复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支弟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11月7日期间,申请人赴国家信访局就其旧村改造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等问题进行信访。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向新兴镇人民政府就落实旧村改造宅基地问题、要求经济补偿、恢复名誉和追究责任等问题进行信访,该信访件被认定为重件。2017年7月10日,申请人就要求旧村改造落实宅基地问题、强拆房屋、其强制搬入村会议室问题、村里作出断水断电问题、换届被剥夺权利问题、息访协议书问题、搬出会议室经济损失问题、法院裁决问题、敲诈勒索问题、被政府人员殴打问题进行信访,该信访件被认定为初件。2017年7月11日,申请人就旧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赴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该信访件被认定为重件。2018年5月18日,申请人就旧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赴松阳县信访局进行信访,该信访件被认定为重件。2018年7月20日,申请人就旧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赴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该信访件被认定为重件。2018年7月31日,申请人就旧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信访,该信访件被认定为重件。2018年5月22日,申请人就旧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其搬进村委会问题及与其邻里纠纷问题赴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该信访件被认定为重件。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就旧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2013年11月7日赴京被带回松阳钱被“抢”问题赴浙江省信访局进行信访,该信访件被认定为重件。上述信访事项,信访机关均依法予以答复。
另外查明,申请人诉被告新兴镇后刘村村委会、第三人刘某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落实2011年12月13日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给原告75平方米建房宅基地一案被青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2018年10月9日与新兴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上访过程中受伤、2011年11月7日赴北京上访携带的钱被“抢”及房屋拆迁安置等信访事项签订息访承诺书。
2019年1月24日,新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郑某军向被申请人所属古市派出所报案称申请人多次以无理诉求,通过上访,要求镇政府满足申请人要求。该所受理此案,于同年1月31日传唤申请人到古市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就相同且已经得到信访答复的信访事项多次到省市县及国家信访接待场所缠访、无理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于同年1月31日决定对申请人作出松公(古)行罚〔2019〕50062号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19的2月11日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松公(古)行罚〔2019〕5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松公(古)行罚〔2019〕50026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申请人,曹某之,王某林,叶某金,王某潇,潘某,叶某设,金某忠,叶某标,叶某红等人的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户籍信息及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息访协议书、领款单、信访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因宅基地拆迁安置及补偿等事由前往松阳县信访局、浙江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及住建部等国家机关进行信访,在各级机关对其信访事项均予以明确答复,得到妥善解决,并与有关部门签订息访承诺书的情况下,就相同且已经得到信访答复的信访事项多次到省市县及国家信访接待场所缠访、无理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该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的意见,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同时,申请人要求立案侦查新兴镇政府杨某俊、黄某辉,新兴镇后刘村刘某俊、叶某军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抢劫罪、侮辱罪的复议申请,为刑事控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松阳公安局松公(古)行罚〔2019〕5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驳回申请人要求立案侦查新兴镇政府杨某俊、黄某辉,新兴镇后刘村刘某俊、叶某军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抢劫罪、侮辱罪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