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张增明等辞去松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职务及相应终止唐淑芳等委员
职务的决定
(2018年12月28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松阳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增明、唐淑芳、华利群、吴君能、鲍绍铭、阙剑和辞去松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唐淑芳、华利群的松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松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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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大常委会
2018年12月28日
主送: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县直各单位。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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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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