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18-0687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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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文号: | 松政办发〔2018〕16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18-0026 |
有效性: | 有效 |
KSYD01—2018—0026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松政办发〔2018〕162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
垦造水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垦造水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垦造水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垦造水田工作,有效保障和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域范围内的垦造水田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垦造水田项目包括改造水田、新开垦水田、旱地改造水田。本办法所称的改造水田,是指将已开发利用过的宜耕平整土地改造成水田的活动;新开垦水田,是指将宜耕的低丘缓坡土地或滩地新开垦成水田的活动;旱地改造水田,是指往年新开垦旱地或原有的旱地,将其中符合条件、具备改造价值的旱地提升为水田的活动。
第三条 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县垦造水田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施方式、重大设计变更等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垦造水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垦造水田项目的业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立项申请、政策处理、项目招标、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立项竣工资料送审、支付项目资金、项目的后续管护、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育、信访维稳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垦造水田项目的立项报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竣工验收、指标核实管理、报备入库、项目资金的审核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核拨及使用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部门负责垦造水田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验收奖励等工作。
县林业部门负责审查垦造水田项目涉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编制、审核、立项、种植验收等工作。
县水利部门负责审查、指导、监管项目区水源地、水资源评估、水利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第六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二)综合地形坡度在25度以下;
(三)项目区内原则上要有地表径流、山塘、自溢泉水等能满足灌溉需求的水源地;
(四)土质适宜耕种,有效土层厚度在以上;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垦造水田:耕地开垦不能涉及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涉及“四边区域” 的国道、省道、旅游景区的可视范围内林地(旱地改造水田、荒草地改造水田除外),高山顶部、沿山脊线及其两边范围的林地,要经过充分认证。选址范围内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的,项目立项前要妥善解决好争议和纠纷,未解决的不得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请。垦造水田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土地整治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二)联合踏勘。县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办公室组织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符合垦造水田条件的发函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部门联合实地踏勘后同意立项的项目,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及相关材料报县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测量与设计。经村级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状测量、规划设计。
(五)论证。县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论证,涉及林地的对项目的选址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论证。
(六)立项。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完善相关立项材料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林地的按照《松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松政发〔2012〕192号)文件办理。
第九条 垦造水田项目施工单位由所在乡镇(街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条 测量、设计、监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单位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本县范围内建设项目所剥离的耕作土,无偿用于垦造耕地项目,新开垦水田原则上要利用耕作土。
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确定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各推荐5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库,每批项目验收前由县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办公室分别从以上部门专家库中随机各抽取验收人员一名,组成验收小组。县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验收小组组长。
第十三条 验收条件
(一)通过业主单位(所在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监理单位预检;
(二)项目必须全面竣工,并经过项目竣工测量;
(三)项目经过县级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综合得分在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乡镇(街道)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预检意见;
(二)确定验收组人员名单;
(三)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质量是否达到《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相关标准;
(四)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
1.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介绍项目实施情况、预检意见、耕地质量评定情况;
2.验收组人员对验收项目的工程质量、表土质量、水利灌溉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3.根据得分情况,将项目分为不合格工程(得分70分以下)、合格工程(得分70分—80分)、良好工程(得分80以上—90分)、优质工程(得分90分以上);
4.形成验收意见。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推进垦造耕地工作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次组织复验。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验收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县农业部门、林业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工作,防止新增耕地抛荒,涉及林地的必须种植木本经济植物,管护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地力培育奖励
(一)奖励标准:土地垦造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年内进行耕种,种苗质量、成活率、密度和长势达到规定标准的,分三年给予奖励。(1)种植水稻每年每亩奖励1000元;(2)种植一年生作物,每年每亩奖励 400元;(3)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必须套种绿肥或一年生作物(其中茶叶可以不套种),每年每亩奖励 400元。
(二)奖励程序:按年度由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农业、林业部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县府办召集有关部门审定,报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拨付相应的奖励经费到各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到种植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暂扣指标收购款的2%作为项目后续种植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两年内必须种植到位,涉及林地的必须在项目实施的当年或次年按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立文本内容完成种植任务,并经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种植验收合格后,凭种植验收意见拨付种植保证金。两年后达不到种植要求的没收保证金,用于种植复绿工作。
第十九条 暂扣指标收购款的 8%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从县级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经所在村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级验收合格后拨付质量保证金;从县级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单位督促工程施工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业主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支付后续种植或质量修复资金的,由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垦造水田项目其新增耕地(水田)以收购指标方式实施。资金核算面积以新增耕地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指标收购价格
(一)改造成水田,收购价按以下办法确定: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三等六级的,收购价2.8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三等五级的,收购价3.1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二等四级的,收购价3.4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二等三级的,收购价3.7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一等以上的,收购价4万元/亩。
(二)新开垦水田,收购价按以下办法确定: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三等六级的,收购价4.8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三等五级的,收购价5.1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二等四级的,收购价5.3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二等三级的,收购价5.5万元/亩;
耕地质量等级达到一等以上的,收购价6万元/亩。
第二十二条 单片新增耕地面积大于7.5亩的区块,应有道路通达。道路建设标准:宽以上,平均坡度8%以下,局部最高坡度不超过12%,路边沟×。道路补贴标准按实际新建道路每米补贴100元,道路补贴长度最高不得超过/亩。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业务费
(一)项目测设费(含现状图测绘、规划设计、竣工图测绘):按900元/亩标准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涉及林地的按300元/亩拨付给林业部门。
(二)工程监理费:按600元/亩标准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竣工验收达到良好、优质工程的,分别再奖励100元/亩、200元/亩;
(三)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费:90亩以下项目评定费2万元;90亩以上项目,超过部分每亩增加采样费100元,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经费
(一)乡镇(街道):6000元/亩。
(二)相关部门:国土资源部门3500元/亩;农业部门1500元/亩;林业部门1500元/亩;水利部门700元/亩;财政部门500元/亩。
(三)村委会:1000元/亩。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
经国土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相关单位。
(一)指标收购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拨付90%给乡镇(街道),暂扣10%作为质量保证金和种植保证金;
(二)相关业务费、工作经费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六条 将垦造耕地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松阳县垦造水田实施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17〕7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