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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路径思考
作者: 来源:松阳县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9-06 13:16:46

   【内容提要】:有社会就有纠纷,纠纷不可避免,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把解决纠纷的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但纵观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靠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已经无法满足基层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必须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心理疏导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它调解形式为依托和支撑;要努力促进社会公平,不断强化基层组织等,有效化解基层矛盾。

   【关键词】:基层矛盾、成因、 多元调解

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我县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之相伴的是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建立多元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形势下基层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1、矛盾多由小事引起。随着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流动性加快,不同职业、不同地位的人们集聚在同一地理空间上,同属一个中心村或同属一个社区。而来自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不同利益群体共同生活在一起,必然导致他们在人生价值追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上的差异,从而引发出众多的矛盾碰撞和冲突。但纵观基层矛盾的起因,多是由日常生活琐事引起,由于当事人不能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进而演变为矛盾纠纷。如高空坠物、噪音扰民等。

    2、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新形势下,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是单纯的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是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其中发生在群众与政府机构和干部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矛盾纠纷的界定标准、调解范围、调解内容和调解方式等发生变化。

   3、矛盾纠纷范围多领域交织。目前,基层矛盾纠纷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赡养、宅基地等纠纷外,土地承包、征地补偿、经济合同、房屋租赁、劳动争议、福利待遇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纠纷明显增加,并且与行政纠纷、经济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还有一些矛盾纠纷搀杂的情感因素也比较多,具有易冲动、易激怒的特点,经常因为"咽不下这口气、想教训他一下"而出现矛盾纠纷。另外,由于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矛盾纠纷形成的社会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在矛盾纠纷的彼此消长过程中,还关联诸多不稳定因素,其后果不是涉及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4、矛盾纠纷的调处难度增大。目前,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极易发生强烈碰撞,直接导致基层各类矛盾纠纷成因多样化。因此,矛盾纠纷牵扯的行业部门多,涉及的当事人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趋严重。当事人"以我为本"的心态占据上风,面对邻里矛盾,一方当事人反复要求调处,另一方当事人断然拒绝调解,使调解工作无法展开;面对治安纠纷,有理一方坚持要求依法办事,理亏一方揣着明白装糊涂,凡一时不能满足个人愿望要求的,就以上访为要挟,导致一些纠纷久调不处。

二、当前基层矛盾的成因分析

近几年基层社会矛盾呈现新的特点, 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预防和处置基层社会矛盾的关键。

(一)共性原因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导致基层社会矛盾的加剧

1、改革过程中政策措施缺陷引发基层社会矛盾。改革本就是一个探索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政策具有强烈的时代性,是在当时情况下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些政策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带来了新的矛盾,例如“失业、失地、失房”,学术界称为“三失”。这三件大事不仅造成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三件大事直接间接都是政府行为主导的,因而导致了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的紧张。

2、利益分配失衡形成的贫富分化引发基层社会矛盾。由于我国现行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存在弊端,给一些人或集团留下了钻制度空子的机会,从而获得大量社会财富造成利益分配失衡,使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由此带来的社会上仇富心态和仇富的情绪日益强烈,为基层社会矛盾的形成和爆发提供了社会情绪和社会心理基础。

3、社会保障缺失导致的基层社会矛盾。当前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迅速上升,与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且配置失当之间的矛盾加剧,包括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存在非均等化问题,使得地区间、城乡间、不同群体间在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逐步拉大,这已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焦点问题之一,以致出现弱势群体的整体心理失衡,对社会甚至政府产生了不满情绪。该情绪,在同一阶层中极易传染,形成负面的放大效应,有一导火索,立即点燃,引发激化基层社会矛盾。

4、发展模式不科学导致的基层社会矛盾。落后的发展模式要求经济利益为核心,忽视发展的科学性,造成一些地方建设发展只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引发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给群众的安全健康带来威胁。

(二)个性原因分析:我县所处的特殊发展阶段导致矛盾纠纷凸显

1、历史遗留的矛盾纠纷。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老、大、难”问题,因为纠纷拖延时间长、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当纠纷再次发生时,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政策性遗留问题有增无减:自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3个文件后,各特殊群体间相互攀比不断,文件已涉及的特殊群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待遇(如民办代课教师),文件未涉及的特殊群体(如原丝厂部分职工)心理不平衡,要求享受特殊政策外社保待遇。新《国务院退役士官安置条例》出台,导致货币安置的转业士官上访,上述问题一时无法解决或者是县一级政府无力解决。

2、征地拆迁导致的矛盾纠纷。随着全县城镇化进程加快,移民小区建设、重点工程、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需要拆迁部分农村的住房和征用部分土地,政府会对拆迁户建造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款,农村土地身价倍增,一些以前隐藏的纠纷浮出水面,主要表现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与拆迁补偿有关的家庭纠纷、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宅基地问题、因工程建设引发的施工扰民问题等。今年前三季度,因征地拆迁和与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349起,同比增长114.1%。

3、两违整治、三改一拆工作的开展诱发新的矛盾增长。今年第二季度恰逢全省开展两违处置和三改一拆行动,建筑拆迁、土地权属、物权确认、居民安置、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更加凸显。随着县委、县政府对“两违”处置的不断深入,爆发了新一轮的矛盾增长,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当事人之间关系,重则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生产生活秩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少数干部处理此类问题时方法不当,缺乏公正等,引起一些群众的不满。另一方面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经济利益趋动下,挟房挟地漫天要价,要求未被满足就采取不当行为。

4、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矛盾。随着新一轮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开展,因派性竞争引发的矛盾纠纷将逐步显现,与之相关的矛盾纠纷如村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三资”及农民负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今年有所增长,特别是第三季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村务管理引发矛盾纠纷同比增长88.57%、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三资”及农民负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同比增长176.19%。

三、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路径思考

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县深入实施“三县并举”、“两区”建设发展战略,坚持预防为主、排查在前、调解优先,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苗头隐患,建立多元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长效工作机制,多角度、多层次思考矛盾调解新机制,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既发挥各自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进一步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规范高效、群众满意,有力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和谐稳定。

1、建立心理疏导机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心理疏导就是本着“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对于形成的特殊心理症结,即从认知角度对人们的思想认识进行提升,再从心理、情感、意志、行为上进行升华和塑造,不断调适人们的心理状态,使人们的心理由不适应、不平衡向适应、平衡转化,从而消除心理障碍,化解生活和精神层面上的各种矛盾,帮助人们形成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我国当前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加剧了公众心理的失衡,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心理的冲击,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社会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更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机制来调处。面对矛盾集中呈现、心理问题日益突出的现状,要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必须拓宽思路,要在原来化解矛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心理疏导机制,从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入手,运用心理疏导技能打开当事人的心理症结,平抑当事人的情绪,化解当事人内心的矛盾冲突,促进人们心理的健康,以有效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构建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的作用

人民调解被称为“东方文明一枝花”,“以和为贵”是其根本的宗旨。人民调解与诉讼和仲裁等其他处理矛盾纠纷的手段相比无疑是最好的。俗话说,一朝打官司,终身记仇恨,撕破脸皮的当事人很难再重归于好。而人民调解在法律和政策的标准下进行,具有省时、省力、省钱、方便、快捷等优势,能够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就地、公正、有效地化解,实现不伤和气、不动干戈,不结深怨,不记仇恨的效果,从根本上调整好邻里之间的关系,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以前通过走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当事人,现在基本上都和好如初,而再看看那些打过官司的双方,平时互不理睬,形同陌路,相互之间再难以走到一起。因此,建立快捷有效的调解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坚持便民、利民、方便、快捷作为调解的原则,积极构建县、乡、村三级调解室。把调解室作为县、乡、村调解委员会的载体,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配备调解室人员时,坚持严把准入关口,充分利用村委会换界选举的有利时机,推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选入调解组织。坚持业务培训合格证制度,调解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以此实行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社会化,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积极搭建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的纵向工作网络的同时,积极与法院、仲裁、信访、行政及其它社会组织协调配合,搭建人民调解组织的横向网络,构建以调解室为平台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方便、快捷、有效的调解机制。

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我县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围绕两违整治、三改一拆行动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多次开展了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并以全县不出大事、群众安全感满意率达到 90%以上为总体目标,深入推进“排查整治、强基促稳”专项活动,共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162起,调处2153起,调处率99.58%,成功2136起,成功率99.21%。可见,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确实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3、强化行政解决纠纷的功能。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和主动性的特有优势,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环境纠纷、校园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机制愈发显得重要。例如,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上,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介入远比诉诸司法更为高效、经济,对农民工利益权益的维护效果更好。一味降低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职责、权限和能力实际上不仅不会带来司法的权威和维权的积极效果,反而会使民间纠纷的处理积重而返。

4、加强司法调解工作。由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分别牵头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司法调解工作。县法院认真执行最高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围绕“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积极探索案件和解的新模式。推进全程全面调解,将调解工作从案件处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从民事案件向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延伸,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检察机关要健全调解对接机制,对民行申诉案件加强施法说理,对轻微刑事案件加强和解方式解决问题,推进和解工作机制建设。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有效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

5、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矛盾纠纷

充分利用民情地图,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建立完善预防和妥善调处矛盾纠纷的四个机制,即:集中排查机制、统筹协调机制、快速联调机制、考核奖惩机制。落实好事前防范和目标防范相结合、经常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分级调处和应急调处相结合、专门调解和群众化解相结合、强化责任和重奖严惩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坚持政策性问题普遍排查、个案问题专题排查、潜伏性问题深入排查和苗头性问题提前排查的原则,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被动到主动,由调处为主到防范为主的转变,力争做到“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切实落实“一个矛盾纠纷,一个调处班子,一个调处责任人,一个调处方案”,定期召开调解协调会议,集中了解纠纷排查情况,使矛盾纠纷情况不漏不重底数清,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6、努力促进社会公平,不断强化基层组织。

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社会基础。基层矛盾纠纷的增长,其中重要的就是因为各种不公平因素的影响,使得基层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满足,当利益和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便容易激发矛盾冲突。因此必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社会基础。一是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努力营造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二是要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三是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不断强化基层组织,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基层党组织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在降低,党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更加深了群众对党组织的不信任,加速了执行力的削弱。因此应该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核心领导作用,积极发挥干部队伍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积极发挥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发挥党组织、党员干部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作用。应该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切实把群众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狠抓落实,加强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劲松同志在全县平安综治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摘要)

2.松阳县综治办《2013年松阳县前三季度矛盾纠纷情况分析报告》

3.尹德常:《新形势下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路径探析—兼论构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一体化机制”》,《山东审判》2011年第5期

4.王永清《浅谈新形势下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思考》

5. 朱圆圆《新形势下联动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路径探析》“联合基层组织预防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研讨会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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