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松府复字〔2018〕2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松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王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松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松公(古)行罚决字[2018]1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4月26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年年去北京上访,然后年年都是政府接回来,没有拘留过;这次是从贵州遵义风冈县坐火车去北京西站,下车后在出口的地方,申请人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就在把申请人抓走,拉回丽水火车站,又把申请人送到古市派出所拘留了十天。申请人对拘留不服,所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3月6日(北京举行重大会议期间)21时许,申请人携带横幅、判决书等材料前往北京上访,在北京西站由松阳县樟溪乡政府工作人员规劝回松阳,期间申请人不配合劝返工作,分两次要求报销其此次上访所产生的出行费用500元及误工费200元,乡政府工作人员被迫交付7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4日,申请人自贵州前往北京上访,同月6日21时许在北京西站被松阳县樟溪乡工作人员找到,并要求申请人随其回松阳,期间申请人要求该乡工作人员给予报销赴京路费500元,于途中又要求该乡工作人员给予支付误工费200元;2018年3月8日回到松阳后,乡政府工作人员陈某向被申请人所属的古市派出所报案,被申请人受案后,于当日展开调查,并认定申请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于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收缴上访材料6份、追缴违法所得700元,现已执行;申请人不服,于2018的4月26日口头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松公(古)行罚决字[2018]1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公(古)缴字[2018]10058号收缴物品清单、松公(古)缴字[2018]10059号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审批表、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受案登记表、(申请人、证人陈某等人)询问笔录、证据保全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光盘、行政处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借乡政府工作人员规劝其回松的机会,向乡政府工作人员强要费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该决定,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松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的松公(古)行罚决字[2018]1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