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决定在我县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重要意义
“浙江无欠薪”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松阳无欠薪”是“浙江无欠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惠民工程。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使人民群众拥有更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我县全面建设大花园、加快建设“田园松阳”升级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取得实效。
二、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与全省同步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尤为如此”的责任担当,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执法并重、增强企业自律的原则。
三、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工作目标
从2017年起,以建设“无欠薪”县为载体,确保到2019年,我县创建成功“无欠薪”县,并通过省、市考核检查组的验收: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实现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础,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四、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主要内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专项治理。
(一)制造业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经济商务局;配合部门:县编委办、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总工会、集聚区管委会、人行、各乡镇街道)
1.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按编制配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2.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乡镇(街道)、集聚区管委会、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电力、水利、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4.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组织的作用,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挂牌督办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
5.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市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中心;配合部门: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合同价调整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牵头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
3.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租赁企业出租方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4.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到2017年底,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起新开工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前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人行、各乡镇街道)
5.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6.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7.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牵头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8.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集聚区管委会、人行、各乡镇街道)
9.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在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时同步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总工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三)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经济商务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集聚区管委会、人行、各乡镇街道)
1.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和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实施欠薪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
(1)进一步加强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2017年底前,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3)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3.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五、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无欠薪”县创建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落实创建目标计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开展“无欠薪”县创建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等工作;其他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结合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考核。将“松阳无欠薪”行动纳入政府对各乡镇(街道)、部门考核。对在“松阳无欠薪”行动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对发生重大欠薪事件、考核不达标以及履职缺位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三)营造创建氛围。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开展“无欠薪”县创建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上报典型经验做法。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和“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系列主题活动,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松阳无欠薪”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浙江省“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2.松阳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松阳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附件1
浙江省“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为推进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规则
(一)由省政府委托省领导小组负责“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为实施当年3月份至次年2月份。
(三)考核总分15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0分)。“无欠薪”县(市、区)达标分为130分,且“三、评分标准”中(二)、(三)、(四)项的任何一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基本分的85%。
(四)扣分时,不符合相关要求即扣除相应分值,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时,以不超过单项基本分为限。
(五)同一事项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扣分标准的,适用扣分高的情形,对扣分低的不作重复扣分。
(六)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按该事项扣分标准作出加倍扣分处理。
二、建设标准
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三、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15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1.未出台本地区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扣3分。
2.未将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扣3分。
3.未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末实行实体化办公的,扣3分。
4.未组织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督查、考评的,扣3分。
5.“浙江无欠薪”行动宣传不到位,抽查企业知晓率低于80%的,扣3分。
(二)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40分)
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3%(含3%)低于5%(不含5%)的,扣5分;超过5%(含5%)的,扣10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
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3.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5‰(含5‰)低于8‰(不含8‰)的,扣5分;超过8‰(含8‰)的,扣1 0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
4.辖区内企业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
(三)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57分)
1.辖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未达标,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综治、编制、财政部门,工会,乡镇(街道)政府)
考核要求:
(1)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
(2)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4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格化动态监管。
2.辖区政府未按标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财政、人力社保部门、乡镇(街道)政府)
考核要求:
(1)县(市、区)按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不少于5 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前提下,可酌情垫付工资。对政府垫付的资金应依法予以追偿。
3.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人力社保部门,县(市、区)政府)
考核要求:
(1)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
(2)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3)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4.辖区内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年起新开工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未制定出台或未按要求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
考核要求:
(1)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工资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
5.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要求: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
6.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
考核要求: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相关条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7.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要求: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贤(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8.辖区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不到位,未依法及时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非法经营行为的,扣4分。(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工商)、有关审批部门)
考核要求: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9.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6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经信、商务、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考核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工商)、税务、银行、电力、水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10.辖区未建立工资争议案件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司法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司法部门等)
考核要求:县(市、区)政府对欠薪逃匿案件或欠薪群体性案件,应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与人民法院建立司法绿色通道,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
11.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
考核要求:
(1)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并及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报送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主管部门。(责任单位:人力社保部门)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信用)等级。(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3)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4)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工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人民银行,县(市、区)政府)
12.辖区政府未按要求建立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考核要求:
(1)政府要制定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案,并报上一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2)建立健全欠薪重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发生欠薪重大事件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要迅速介入,靠前指挥,快速妥善处置,确保事态不激化、不蔓延、不升级、不转化。
(3)落实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发生欠薪重大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要逐级及时上报。
13.辖区未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机制的,扣4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公安及其他相关单位)
考核要求:健全人力社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加大立案监督、财产保全等工作力度。
(四)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38分)
1.未按要求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单位)
2.辖区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没有达到零目标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单位)
3.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造成欠薪,处理不及时的,扣5分。(责任单位: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
4.重大活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辖区内欠薪案件未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的,扣5分。(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及其他相关单位)
5.对欠薪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扣3分。(责任单位:公安及其他相关单位)
6.对辖区内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打击不力,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扣5分。(责任单位:公安、人力社保部门)
7.对辖区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打击不力,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扣3分。(责任单位:公安、人力社保部门)
8.未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的,扣3分。(责任单位:司法部门)
9.对政府相关部门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失察失职行为应当问责而未问责的,扣4分。(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
(五)加分项(8分)
1.主动要求建设“无欠薪’’县(市、区)并达到验收标准的,加5分。
2.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并推广以及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防范处置欠薪工作方法、工作创新、先进经验,每项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六)一票否决项
1.辖区内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发生欠薪案件的,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按不达标评定。
2.辖区内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重大舆情事件,处置不当并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按不达标评定。
附件2
松阳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5〕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置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发〔2015〕2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松阳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潘俊明
副组长:徐福标(县府办) 叶建福(人力社保局)
钟善德(建设局) 刘以乾(总工会)
成 员:陈增伟(宣传部) 林樟明(信访局)
刘祖军(发改局) 徐立民(经济商务局)
王钧禾(法制办) 曾志友(公安局)
李永伟(法 院) 刘晓飞(司法局)
刘青华(财政局) 蓝春林(人力社保局)
周定德(国土局) 叶越屿(建设局)
曾 波(交通运输局) 王增亮(水利局)
吕建伟(卫生计生局) 孙建文(林业局)
何 琪(旅 委) 徐 翔(市场监管局)
廖 青(国资公司) 刘以乾(总工会)
潘利军(人 行) 王新平(消防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蓝春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产业科钟晓峰、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黄晓兰、县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李万君任副主任。
上述人员如发生变动的,由接替其职位的人员继任。
附件3
松阳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充分发挥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优势,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现就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管控,强化网络舆情监管,提高开展“松阳无欠薪”行动在企业中的知晓率。
县信访局:负责督导劳动者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集访事件。
县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县财政性建设投资及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供有关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信息化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支付工资;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享相关经济运行信息;加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检查,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拖欠工资违法案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县法制办:负责县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管理工作,协助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同县人力社保局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对人力社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的接收核查、立案侦办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法院:依法查封恶意欠薪逃匿或转移资产经营者的财产,依法查处转移资产的行为。对涉及职工工资支付的诉讼开设绿色通道。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及时对其实施财产保全、拍卖等强制措施。
县司法局:负责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监管。做好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受理和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案件。承担县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加强对国有土地平整等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做好国有土地平整等土地开发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国有土地平整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县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建筑市政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建筑市政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交通运输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水利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林业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林业建设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林业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负责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林业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县旅委:加强对旅游项目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做好行业内旅游项目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旅游项目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将查处的拖欠工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企业监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国资公司: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协助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加强对其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有关责任,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工会组建,深化企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完善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监督。
人民银行松阳县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征信体系建设、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配合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配合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完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县消防大队: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